【tea7985】評論
第257條(解除權之消滅~未於期限內行使解除權) 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C)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方法)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D)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A)第260條(損害賠償之請求)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