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7985】評論
第443條(轉租之效力)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除非甲跟乙有約定不得轉租外,否則有效
【n4687102】評論
我的見解如下:這應該分兩方面來說:一:轉租(有收租金):除出租人有反對約定外,承租人得將一部分轉租他人!二:轉借(沒收租金):因為是沒有收租金,所以除「有限制使用人數或對象之有效特約」外,出租人無法禁止轉借。本是應指的是「轉借」!
【助理稅務員】評論
債權契約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