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關於合夥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合夥債務應由合夥財產清償
(B)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數,依出資比例對債務人負責
(C)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D)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A,C,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2),C(0),D(0),E(0)

用户評論

Yenyin】評論

(B)應改為第 681 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Applet】評論

第681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非依出資比例第669條 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第677條 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