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何者錯誤?
(A)無論行為人有無負擔責任的能力
(B)行為人主觀上須有故意或過失
(C)在客觀上有不法加害行為
(D)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33333
統計:A(5),B(1),C(0),D(0),E(0)

用户評論

stupid kitten】評論

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可知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而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70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裁判要旨參照)。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