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請依下文回答第 41 題至第 45 題: Today, many foods are genetically engineered (GE). GE foods are an example of h

【評論內容】

由後方舉例推知,科學家用基因改造食品來改良天然食物

For instance, to protect a plant from a certain virus, scientists can put a gene into the plant to make it more 43 to the virus. (基改抗病毒)

【評論主題】30. 甲為被繼承人,遺有遺產1500萬,係甲繼承祖產取得。甲之法定繼承人有配偶乙、兒子丙、女兒丁,則若甲以遺囑分配遺產,配偶乙、兒子丙、女兒丁至少應得多少遺產?(A)配偶乙、兒子丙、女兒丁各250萬

【評論內容】本題在考特留分。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均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甲遺產1500萬,配偶與二子女之應繼分應為1500萬/3=500萬。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500萬/2=250萬

【評論主題】48. 甲、乙、丙共有A物,各有應有部分1/3。甲、乙、丙對於A物,訂立分管契約。後來,丙將其應有部分買賣並移轉給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丁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B)丁不受分管契約之拘束(C)若A物

【評論內容】第826條之1(共有物讓與之責任)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評論主題】47. 甲與乙為夫妻,共同收養十歲之丙。五年後甲乙因故離婚,乙在甲的同意下欲終止與丙之收養關係,何者正確?(A)乙可自行終止,不需與甲共同為之(B)應以書面為之,此書面無須有證人簽名(C)無論終止收養

【評論內容】第1080條(收養之終止~合意終止)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評論主題】40. 關於不動產物權,哪些正確?(A)因土地買賣交易而取得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B)典權人因他人不回贖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須經登記,始得處分(C)因徵收而取得不動產物權,須經登記,始得處分

【評論內容】

法律行為 758 登記取得設定變更不動產物權。(買賣)

非法律行為 759 登記前即取得不動產物權,登記後始得處分其物權。(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

第911條(典權之意義)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759登記後始得處分其物權

【評論主題】41. 關於不動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繼承人須經登記,始取得不動產物權(B)繼承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但須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C)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評論內容】

AB) 第759條(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C) 第1151條(遺產之公同共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D) 共有與分割為物權行為,依759登記後始得為之。

【評論主題】20. 關於「共有物協議分割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屬於債權契約,需以書面為之(B)屬於債權契約,不需以書面為之(C)屬於物權契約,需以書面為之(D)屬於物權契約,不需以書面為之

【評論內容】

共有物分割協議,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情形? 

(A)債權契約 

(C)債權契約及物權契約 

(B)物權契約 

(D)既非債權契約亦非物權契約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99 年 - 99年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四等#5381

答案:A 

shiba 高一上 (2015/05/18) 共有人對於共有物分割之協議性質上屬於債權契約因為其僅使共有人負有分割之義務在分割協義之後得請求其他共有人依分割契約履行分割有消滅時效的適用

憤怒鴿 小二下 (2014/05/25)

選項(A)共有物分割協議,因為只是「協議」,性質上僅屬債權契約而己;惟若要去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就應以書面為之。

【評論主題】21. 甲所有之A地,因為借款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後因無法繳款被法院拍賣,為丁拍定。但A地上已建有B屋,以甲則為所有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丁可要求甲拆屋還A地(B)甲可主張在A地上有地上權(C)甲

【評論內容】

第876條(法定地上權)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17.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基於法令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是否應該受到拘束?(A)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繼受人應該受到拘束(B)不論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繼受人都應該受到拘束(C)不論如何,均不受拘

【評論內容】

799-1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本題答案有誤,相同的考古題答案是B

17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間,以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是否受拘束? 

(A)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應該受到拘束

(B)不論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都應該受到拘束 

(C)繼受人若是善意,則不受拘束

(D)繼受人若是善意而且無過失,則不受拘束 

專技◆民法概要- 102 年 - 102年 升資考試 交通事業 郵政、港務、公路人員 民法#14134

答案:B 

【評論主題】5. 關於「袋地通行權」,下列何者為有無償通行權?(A)因自然因素形成之袋地通行權(B)因自然因素形成之準袋地通行權(C)因人為因素形成之袋地通行權(D)前述三者屬於無償通行權

【評論內容】

有償 

第787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無償

第789條(通行權之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評論主題】42. 未結婚的甲男與乙女有一子丙,甲乙對丙疼愛、照顧有加,請問三人之親子關係,哪些正確?(A)丙非為婚姻關係中受胎而生,因此不為婚生子女(B)若其後甲與乙結婚,則丙被視為婚生子女(C)因甲乙未結婚,

【評論內容】

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第1064條(準正)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1065條(認領之效力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評論主題】39. 下列情況中,哪些人為選項中物的間接占有人?(A)房屋的出租人 (B)土地的出典人 (C)土地的農育權人 (D)土地的地上權人

【評論內容】

第 941 條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 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下列何者為間接占有人? 

(A)出質人

(B)地上權人

(C)承租人

(D)受寄人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01 年 - 101年 高考三 民法#8743

答案:A 

20 下列何人為間接占有人? 

(A)地上權人 

(B)承租人 

(C)質權人 

(D)寄託人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05 年 - 105年身障特考三等-民法#50259

答案:D 

【評論主題】37. 下列何種契約,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交付標的物於他方始能成立:(A)買賣契約 (B)租賃契約 (C)使用借貸契約 (D)消費借貸契約

【評論內容】

諾成契約:契約的成立,僅需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例如買賣、租賃、僱佣等等。

要物契約:契約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須實行一定的給付,例如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等等。

諾成契約和要物契約的區別在於合意之外,是否實行一定的給付為契約成立的要件。

下列何者不屬於要物契約? 

(A)押租金契約 

(B)租賃契約 

(C)定金契約 

(D)寄託契約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2 年 - 102年 調查人員、國家安全情報人員(三等) 法學緒論#11005

答案:B 

下列何者是要物契約?

(A) 買賣

(B)租賃

(C)消費借貸

(D)運送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0年法學大意精選題庫2#4059

答案:C...

【評論主題】35.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何者錯誤?(A)無論行為人有無負擔責任的能力(B)行為人主觀上須有故意或過失(C)在客觀上有不法加害行為(D)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評論內容】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可知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而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70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裁判要旨參照)。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

【評論主題】22. 甲、乙、丙、丁、戊共有A屋,各有應有部分1/5。甲、乙、丙、丁、戊對於A屋,未訂立分管契約。關於A屋出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乙、丙、丁、戊任一人均得出租A屋(B)至少應有共有人2人同

【評論內容】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評論主題】1. 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若動產所有權,須經交付始生效力。若出賣人尚未交付已移轉所有權之不動產於買受人,則此情況下出賣人、買受人與第三人間關係,何者正確?(A)買受人可以同時行使對無權占有的第三人的

【評論內容】

AC) 第767條(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

B) 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D)33年上字第604號判例:「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後,其收益權屬於何方,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應以標的物已否交付為斷。所有權雖已移轉,而標的物未交付者,買受人仍無收益權。所有權雖未移轉,而標的物已交付者,買受人亦有收益權。」

第373條(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4 甲以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以擔保丙對乙之 500 萬借款,甲乙並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丙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乙,惟甲乙之該約定並未辦理登記。清償期屆至丙未清償,若乙欲請求甲移

【評論內容】

第873-1條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丙欠乙500萬,丙是債務人,乙是債權人,甲設定其A地抵押權予乙,是為抵押人。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丙未為清償,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乙,價值300萬,不足清償之200萬乙應向債務人丙請求。

【評論主題】22 關於共有不動產之分管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分管契約應由共有人全體協議訂立,若不能協議者,得訴請法院裁判定之(B)分管契約應經全體共有人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C)分管契約之期限不

【評論內容】

所謂分管契約(分管協議),係共有人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定之契約。

民法第820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評論主題】17.暴力討債集團打電話到向地下錢莊借錢的小吃店家,對於店家主人告以:若未能於三天內繳息還錢,生意就不要做了。法庭上檢方提出上述通話監聽「錄音帶」及其「譯文」用以證明恐嚇行為。對於本項證據法院進行證據

【評論內容】

第165條(書證之調查)→監聽譯文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

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第165-1條(新型態證據之調查)→監聽之錄音帶

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評論主題】17甲有A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下列關於乙之權利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A)乙得於A地上建築房屋(B)乙得以其權利設定抵押權(C)乙以支付地租為要件(D)乙得讓與其權利於他人

【評論內容】

第832條(普通地上權之定義)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第834條(地上權之拋棄權利)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第838條(權利之讓與)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評論主題】15 甲有A屋,出賣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如已移轉A屋所有權於乙,縱未交付,甲仍為無權占有A屋(B)甲尚未交付A屋於乙前,仍有權占有A屋(C)甲移轉A屋所有權於乙,但尚未交付A屋於乙,乙如自

【評論內容】

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以交付該不動產為其效力發生要件,不動產之買受人雖未受交付,而依物權法之規定,出賣人移轉所有權於買受人之法律行為已生效力者,自不能因買受人尚未交付即謂其所有權未曾取得(參見最高法院59年臺上字第1534號判例意旨),基此,原告縱未受領系爭土地之交付,本不影響原告基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地位之權利行使;甚者,縱認被告前揭所述屬實,惟基於債之相對性,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後,被告仍不得以自身與原始所有權人間所成立土地使用之債權契約關係,憑以對現所有權人即原告主張有權占用。

按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後其收益權屬於何方,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應以標的物已否交付即是否已移轉其物之占有為斷;如出賣人於買賣契約成立後,尚未交付其標的物,買受人即逕行占有該標的物,其占有仍屬無權占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805號判決固著有明文。

【評論主題】24 甲於 104 年 1 月 1 日死亡,遺產有存款 100 萬元,並對乙銀行有債務 30 萬元。甲之繼承人為子女丙、丁二人。104 年 3 月 1 日丙、丁自行協議由丙取得全部遺產,並承擔全部債務

【評論內容】第1153條(債務之連帶責任)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評論主題】10 關於債務承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債務承擔有免責之債務承擔及併存之債務承擔 (B)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時,須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始生效力 (C)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

【評論內容】

A) 免責的債務承擔300+301;併存的債務承擔305+306B) 第300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權人訂立契約)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C) 第301條(免責的債務承擔~與債務人訂立契約)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D) 第303條(債務人抗辯權之援用及其限制)  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 

【評論主題】22 下列何種身分行為應經法院確定之裁定始生效力?(A)結婚 (B)準正 (C)認領 (D)收養

【評論內容】第1079條(收養之方法)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第1079條之3(收養之生效時點)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評論主題】21 甲將電視機交與乙修繕,約定 3 日後取回,但甲始終未出現,乙無法得知甲之下落,乙應如何處置?(A)經過公示催告後,即得實行留置權取償 (B)等待 6 個月後,即得實行留置權取償 (C)等待 3

【評論內容】第936條(留置權之實行)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評論主題】23 關於子女之從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非婚生子女於生父認領前,從母姓 (B)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直接改從父姓 (C)非婚生子女成年之後,如經認領,得依自己之意願,改為父姓或母姓,但以 1

【評論內容】

第1059條(子女之姓)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第1059條之1(非婚生子女之姓)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

【評論主題】17 關於消費寄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寄託物須為代替物 (B)須約定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C)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D)自受寄人受領消費寄託物時起,準用關於使用借

【評論內容】

第602條(消費寄託)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第603條(法定消費寄託~金錢寄託)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評論主題】11 甲對乙有新臺幣 100 萬元之債權,甲將該債權讓與給丙。下列何種權利,依法不會隨同移轉於丙?(A)乙因該債權未對甲支付之利息 (B)乙因該債權而為甲設定之質權 (C)乙為甲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 (

【評論內容】第294條(債權之讓與性)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295條(從權利之隨同移轉)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第881條之6(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移轉之效力)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 

【評論主題】14 甲參加乙旅行社之埃及金字塔旅行團,然因埃及爆發動亂,數個預計參訪之金字塔行程無法前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旅行社於本例係因發生不得已事由,故得變更旅遊內容 (B)乙旅行社因變更旅遊內容所

【評論內容】

契約的解除,指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使契約的效力,溯及於訂約之時歸於消滅的意思表示。解除權的發生,有由於契約約定者(約定解除權),有由於法律規定者(法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的發生事由包括:一、給付遲延(民法第二五四條)。二、給付不能(民法第二五六條)。三、不完全給付(民法第二二七條準用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規定)。

契約的終止,指當事人本於終止權,使繼續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一方意思表示。此項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應向他方當事人為之。終止權的行使,亦不妨礙損害賠償的請求(民法第二六三條)。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074

【評論主題】5 無代理權人與相對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在本人承認前,為避免有害於善意相對人之利益,依法賦予相對人得行使何種權利? (A)催告權及撤銷權 (B)催告權及解除權 (C)催告權及終止權 (D)催告權及撤回權

【評論內容】

第170條(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催告權)

第171條(無權代理相對人之撤回權)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撤回權)

【評論主題】24 甲某日騎乘其新購買之 A 車,在路上被乙公司之公車司機丙不慎擦撞,A 車毀損,甲亦受傷。關於甲對乙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應先催告乙修復 A 車,逾期不修復,甲始得對乙請求支出修

【評論內容】白話來說,損害發生時(車禍當下),甲的A車的全新程度為80%,乙司機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即80%,但更換新品為100%,落差的20%為折舊。

【評論主題】8 民法第 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關於本條所謂「無請求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全部利息之約定無效 (B)超過部分之利息約定

【評論內容】立法目的在於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為防止資產階級之重利盤剝起見,故特設最高利率之限制。凡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其超過部分之利息無效,債權人僅就週年百分之二十之限度,有請求權。惟實務見解歷來皆認定債權人就超過部分,雖無請求權,但債務人如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不得謂系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評論主題】23 甲開車因過失撞傷乙,乙請求甲賠償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甲主張應扣除乙住院期間之通勤費用。甲之主張屬於下列何者?(A)過失相抵 (B)抵銷 (C)生計減輕 (D)損益相抵

【評論內容】第 216-1 條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評論主題】5 無因管理之管理人不得行使下列何種請求權?(A)報酬請求權 (B)費用償還請求權 (C)債務清償請求權 (D)損害賠償請求權

【評論內容】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管理人的權利  

管理人管理事務對本人有利並不違反社會常識時,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

(1)償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B)費用償還請求權 

(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C)債務清償請求權

(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 (D)損害賠償請求權 

管理人管理事務違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務的結果有利於本人,則本人應就實際所得的部分利益償還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費用,而不以管理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為標準。但是,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屬於為本人盡公益的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義務時,如代繳稅款、支付撫養費等,則本人仍應負全部償還管理費用的義務。

http://lms.ctl.cyut.edu.tw/1997041/doc/145274

【評論主題】11 甲以其 A 筆與乙之 B 錶互易,其契約之性質為:(A)物權契約 (B)要式契約 (C)債權契約 (D)單務契約

【評論內容】第 398 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評論主題】12 關於借用物之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使用借貸,若當事人未定返還期限,貸與人須定 1 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始得請求返還(B)消費借貸,若當事人未定返還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定之,貸與人得隨時請

【評論內容】第 470 條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評論主題】7 關於種類之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已約定標的物之品質者,債務人仍得給付中等品質之物(B)當事人就買賣契約不得為種類之債之約定(C)種類之債,經債權人請求時,即成為特定物之債(D)種類之債

【評論內容】第 200 條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評論主題】8 甲交通違規撞壞乙的進口車,乙自行讓車行修繕,花費 60 萬 2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該車之毀損修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B)乙得自行先為必要之修繕,但以回復原狀為限,再向甲請求金錢損害賠

【評論內容】

8 甲交通違規撞壞乙的進口車,乙自行讓車行修繕,花費 60 萬 2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該車之毀損修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B)乙得自行先為必要之修繕,但以回復原狀為限,再向甲請求金錢損害賠償(C)該車回復原狀後,其即無損害可言,乙不得再請求修繕費用以外之損害賠償(D)乙得請求該車因毀損所減少之價格 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修改為

8 甲交通違規撞壞乙的進口車,乙自行讓車行修繕,花費 60 萬 2 千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該車之毀損修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B)乙得自行先為必要之修繕,但以回復原狀為限,再向甲請求金錢損害賠償(C)該車回復原狀後,其即無損害可言,乙不得再請求修繕費用以外之損害賠償(D)乙得請求該車因毀損所減少之價格

【評論主題】25 甲被酒駕之乙開車撞成植物人,甲之妻丙及子丁因此必須終身照顧甲。丙或丁得以下列何種權益受侵害為由,對乙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A)身分法益 (B)身體權 (C)名譽權 (D)監督權

【評論內容】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準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保護基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其被侵害時,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相當金額」又身分法益係指基於親情、倫理、生活扶持之利益,如係身體、健康受侵害(例如照顧被害人過於勞累而致受傷或健康情形衰退),並非身分法益的範圍(92年度台上字第1507號判決參照)。

賠償的範圍,包括醫藥費、看護費、不能工作的損失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慰撫金)等;依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因「身分法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評論主題】26 依民法之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述情形何者錯誤?(A)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B)兩願離婚之協議書,夫妻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C)在代筆遺囑之情形,遺囑人

【評論內容】

第3條(使用文字之準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第1194條(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評論主題】15 關於合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人亦得為合會會員 (B)會首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C)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會員 (D)自然人不得同時為數合會之會首

【評論內容】第709條之2(會首及會員之資格限制)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A)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B)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可當會員,除了法代當會首的合會不得參加。

【評論主題】5 關於意思表示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資格之錯誤,可能得撤銷之 (B)表意人得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C)動機錯誤,均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D) 表示行為錯誤,不得撤銷

【評論內容】

第88條(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評論主題】8 下列關於損害賠償範圍之敘述,何者錯誤?(A)在損害發生之前,當事人得事先約定賠償額(B)損害賠償範圍亦得事後約定,性質上為和解,有創設效力,賠償權利人不得再要求其他損害賠償(C)法定賠償範圍包括所

【評論內容】

A 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B 和解內容,倘以他種法律關係,替代原有法律關係者,則係以和解契約創設新法律關係,故債務人如不履行和解契約,債權人應依和解創設之新法律關係請求履行,不得再依原有法律關係請求給付。

【評論主題】2 國際移民之目的地國家多半必須面對無證移民之管理問題,下列與當代各主要目的地國家中無證移民相關之現象描述,何者錯誤?(A)無證移民在目的地國家不可能合法居留(B)無證移民在目的地國家可能享有投票權(

【評論內容】

A. 美國歐巴馬的DACA、DAPA就是屬於一種給符合特定條件之非法移民就地合法化、給與居留權、工作權的移民政策。

C. 無證移民當然可能沒居住過其他國家,父母為非法移民,生下之子女自始非合法移民,且未居住過其他國家。

D. 人口販運受害者亦屬於非法移民的一種,可能因為弱勢環境,不知自己觸犯移民法規。

【評論主題】33.關於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所有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必須要有搜索票才可執行(B)非附隨於搜索之同意扣押,無須法官裁定(C)非附隨於搜索之得為證據之物之扣押,無須法官裁定(D)同時得為證據及得

【評論內容】

(A)附隨於搜索之扣押,不一定需要搜索票。

例如附隨於附帶搜索之扣押,附帶搜索為無令狀搜索,扣押是否合法端視搜索之合法性。

【評論主題】30.已婚補習班名師甲,與其班上女學生乙(15 歲、未婚)發展師生戀,發生性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分別成立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及刑法第 227 條與少年性交罪,二罪想像競合(

【評論內容】

(D)乙不成立相姦罪

未滿十六歲之人之心智尚未發展成熟至具有充分的性意識,也就是其欠缺性行為之同意能力,是刑法性犯罪要保護的對象,所以其既無性行為同意能力,自然沒有理由成為侵害他人家庭的圓滿,因此其應不成立本罪。

ref: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460

【評論主題】159.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在選舉公告發布後,非屬為候選人站台限制之列? (A)行政院院長 (B)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委員 (C)外國人民 (D)大陸地區人民

【評論內容】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 不得為候選人宣傳或參與競選活動。其中不包括下列何者? (A)為候選人站台 (B)參與候選人遊行活動 (C)參與候選人拜票活動 (D)個人捐贈競選經費

關務三等◆法學知識- 104 年 - 關務特考三等-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0688

正副總統選法第 43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

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A)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

【評論主題】45. 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機關係行政執行分署 (B)執行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於期間屆滿後仍得繼續執行,而不受執行終結之限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施行細則第 16 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

件,係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施行細則第 18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

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評論主題】20.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幾日內聲明異議?(A)三日 (B)五日 (C)十日 (D)三十日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55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評論主題】9.公務人員退休撫卹金之來源為 (A)政府撥款 (B)公務人員按月繳付 (C)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 (D)民間捐助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法 14

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

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

責任。

【評論主題】8.關於懲處的相關原因敘述何者有誤?(A)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B)執行國家政策不力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C)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有確實證據者 (D)曠職繼續達三日者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考績法12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    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 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      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      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      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      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

【評論主題】65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列那一項規定的內容是錯誤的?(A)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非經陸委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或機關,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B)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團體或其

【評論內容】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3條(招生或居間介紹之許可)【相關罰則】§82

 臺灣地區、大陸地區及其他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得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其許可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評論主題】19.甲二十二歲時高考及格就任公務員,試問何時退休?(A)服務滿二十年得自願退休 (B)六十五歲時應命令退休 (C)三十五歲時因心神喪失不勘勝任職務,亦不得命令退休 (D)以上皆非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退休法

A) 第4條

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

B) 第5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C) 第6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半失能以上之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應予命令退休。

個人認為B選項不好,同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退休,分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同法第6條,所謂命令退休指公務員身體心理狀態無法工作而被命令退休,答案可能選D會比較好。

【評論主題】30 有關行政助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係在行政機關執行特定行政任務時,受行政機關之委託予以協助,並按其指示完成工作之自然人(B)行政助手無公權力,並無自行決定之活動空間,非獨立以自己名義作成行為

【評論內容】

私人或私法人,只有說一個自然人並沒有問題,沒有否認私法人不行。

例如說 依法行政原則有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題目說,依法行政原則有法律優位原則。這個敘述也是正確的。

【評論主題】22.就現行刑法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不純正不作為犯都是結果犯 (B) 過失犯都是結果犯(C) 純正不作為犯都是結果犯 (D) 不純正不作為犯所觸犯的都是誡命規範(E) 過失犯沒有不作為犯

【評論內容】

純正不作為犯:如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第294條第1項消極遺棄罪等→行為犯

不純正不作為犯:有保證人地位,以不作為的方式達成作為的結果,第271條殺人罪可以作為的方式達成也可以以不作為的方式達成→結果犯

刑法實務承認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刑法上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係居於保證人地位之行為人,因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致生構成要件之該當結果,即足當之。→過失有不作為犯的型態

純正不作為犯,係因法律賦予行為人某一作為義務(誡命規範),於相當時期內,行為人應作為而仍不作為時,其構成要件行為即屬既遂。[106,上易,573]

【評論主題】14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A) 該設施須為公權力主體所擁有,若為私人所有之設施則無法成立(B) 該設施須提供不特定多數人自由使用(C) 須該設施在

【評論內容】

(C) 有關管理欠缺之判斷,似應認為公共設施如果客觀上有瑕疵,未具備其應有之安全狀態,即為已足。而不應視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之具體措施為斷,較能保障人民權益,俾免於因為公共設施之瑕疵,所造成損害之風險。

http://blog.xuite.net/cchsiou101/twblog/139709498-%E5%9C%8B%E5%AE%B6%E8%B3%A0%E5%84%9F%E5%AF%A6%E5%8B%99%E4%B9%8B%E7%A0%94%E8%A8%8E(%E4%BA%8C)

【評論主題】三、試說明建築法第 73 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那些情事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25 分)

【評論內容】

刑法第2條第3項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線上測驗: /item-26.%E8%99%95%E7%BD%B0%E4%B9%8B%E8%A3%81%E5%88%A4%E7%A2%BA%E5%AE%9A%E5%BE%8C%EF%BC%8C%E6%9C%AA%E5%9F%B7%E8%A1%8C%E6%88%96%E5%9F%B7%E8%A1%8C%E6%9C%AA%E5%AE%8C%E7%95%A2%EF%BC%8C%E8%80%8C%E6%B3%95%E5%BE%8B%E6%9C%89%E8%AE%8A%E6%9B%B4%E4%B8%8D%E8%99%95%E7%BD%B0%E5%85%B6%E8%A1%8C%E7%82%BA%E8%80%85%EF%BC%9A%28A%29%E4%BB%8D..-136183.htm#ixzz4ndP7qBlB

【評論主題】四、由於全球陸地能源逐漸用罄,世界各國積極從事海洋資源探勘等工作,尤以海域油氣開發為多,試說明相關國際公約中,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內,有關「海洋科學研究」事務的應有權利與義務規範為何?倘若我國管轄水

【評論內容】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A)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D)

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

煙酒公司倉庫管理員於某天中午休息時,搬二箱金門高粱酒放在自己車內, 下班載回家享用,係意圖將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構成要件該當。

主觀上,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具有直接故意。

本案中,行為人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侵占罪。

【評論主題】二、請說明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掌理之事項為何?並分析護漁是否屬之,應否執行該任務?(25 分)

【評論內容】

(A) 刑法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D)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B) 刑法第49條,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22.就現行刑法而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不純正不作為犯都是結果犯 (B) 過失犯都是結果犯(C) 純正不作為犯都是結果犯 (D) 不純正不作為犯所觸犯的都是誡命規範(E) 過失犯沒有不作為犯

【評論內容】

純正不作為犯:如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第294條第1項消極遺棄罪等→行為犯

不純正不作為犯:有保證人地位,以不作為的方式達成作為的結果,第271條殺人罪可以作為的方式達成也可以以不作為的方式達成→結果犯

刑法實務承認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刑法上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係居於保證人地位之行為人,因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致生構成要件之該當結果,即足當之。→過失有不作為犯的型態

純正不作為犯,係因法律賦予行為人某一作為義務(誡命規範),於相當時期內,行為人應作為而仍不作為時,其構成要件行為即屬既遂。[106,上易,573]

【評論主題】14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A) 該設施須為公權力主體所擁有,若為私人所有之設施則無法成立(B) 該設施須提供不特定多數人自由使用(C) 須該設施在

【評論內容】

(C) 有關管理欠缺之判斷,似應認為公共設施如果客觀上有瑕疵,未具備其應有之安全狀態,即為已足。而不應視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之具體措施為斷,較能保障人民權益,俾免於因為公共設施之瑕疵,所造成損害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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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三、試說明建築法第 73 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那些情事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25 分)

【評論內容】

刑法第2條第3項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線上測驗: /item-26.%E8%99%95%E7%BD%B0%E4%B9%8B%E8%A3%81%E5%88%A4%E7%A2%BA%E5%AE%9A%E5%BE%8C%EF%BC%8C%E6%9C%AA%E5%9F%B7%E8%A1%8C%E6%88%96%E5%9F%B7%E8%A1%8C%E6%9C%AA%E5%AE%8C%E7%95%A2%EF%BC%8C%E8%80%8C%E6%B3%95%E5%BE%8B%E6%9C%89%E8%AE%8A%E6%9B%B4%E4%B8%8D%E8%99%95%E7%BD%B0%E5%85%B6%E8%A1%8C%E7%82%BA%E8%80%85%EF%BC%9A%28A%29%E4%BB%8D..-136183.htm#ixzz4ndP7qBlB

【評論主題】四、由於全球陸地能源逐漸用罄,世界各國積極從事海洋資源探勘等工作,尤以海域油氣開發為多,試說明相關國際公約中,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內,有關「海洋科學研究」事務的應有權利與義務規範為何?倘若我國管轄水

【評論內容】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A)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D)

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

煙酒公司倉庫管理員於某天中午休息時,搬二箱金門高粱酒放在自己車內, 下班載回家享用,係意圖將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構成要件該當。

主觀上,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具有直接故意。

本案中,行為人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侵占罪。

【評論主題】二、請說明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掌理之事項為何?並分析護漁是否屬之,應否執行該任務?(25 分)

【評論內容】

(A) 刑法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D)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B) 刑法第49條,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請依下文回答第 41 題至第 45 題: Today, many foods are genetically engineered (GE). GE foods are an example of h

【評論內容】

由後方舉例推知,科學家用基因改造食品來改良天然食物

For instance, to protect a plant from a certain virus, scientists can put a gene into the plant to make it more 43 to the virus. (基改抗病毒)

【評論主題】【題組】 44 (A)at least (B)no longer (C)no matter (D)at last

【評論內容】

(A)at least 至少(B)no longer 不再(C)no matter 不論(D)at last 最終

The answer is simple: genetically changed plants are 44 the same as the original ones. 

答案很簡單:基改植物不再與原本的植物相同

【評論主題】【題組】 42 (A)By no means (B)In other words (C)More or less (D)On the contrary

【評論內容】

(A)By no means 絕不, 一點也不(B)In other words 換句話說; 也就是說(C)More or less 差不多, 多少有一點(D)On the contrary 恰恰相反; 不是...而是...

Scientists use a special process to put new genetic information into a plant. 42 , the plant's DNA, or genetic code, changes. 科學家用一個特殊的程序,將新的基因資訊放進植物中,換句話說,植物的DNA,或基因密碼改變了

【評論主題】30.甲在其所有之A地上建有B屋,一日因需錢孔急而單獨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向乙借款200 萬元。嗣後乙實行抵押權,A地由丙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A地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B)A地拍賣

【評論內容】

第838條之1(強制執行拍賣之協定)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評論主題】47.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第861條規定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A)遲延利息(B)違約金(C)實行抵押權之費用(D)公證費用

【評論內容】

第861條(抵押權之擔保範圍)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2.非基地之租賃契約的最長期限,依民法規定為?(A) 20年(B) 25年(C) 30年(D) 15年

【評論內容】第449條(租賃之最長期限)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41.甲106年7月1日向乙購買一台筆電,雙方約定在106年8月1日履行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此買賣契約為單務契約(B) 106年8月1日,乙依約交付筆電,惟甲拒絕受領,基於契約自由,甲不

【評論內容】

(A)買賣契約為雙務契約

「雙務契約」是指契約當事人雙方對於對方互負債務、互有債權的契約,例如買賣契約、合夥契約、租賃契約、承攬契約等均是雙務契約。

(B)第234條(受領遲延)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C)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D)第231條(遲延賠償~非常事變責任)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0.民法上之定型化契約中有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之約款,而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其效力如何?(A)該契約全部無效(B)僅該約款無效(C)該契約得撤銷之(D)該契約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

第247條之1(附合契約)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評論主題】39.有關民法第188條規定僱用人之侵權責任,下列何者為非?(A)僱用人與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B)須因受僱人執行職務(C)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

【評論內容】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38.民法關於承攬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不論何種情形,定作人均無瑕疵擔保請求權(B)工作延遲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C)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

【評論內容】

第504條(遲延責任之免除)

  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第493條(瑕疵擔保之效力1~瑕疵修補)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511條(定作人之終止契約)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496條(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瑕疵擔保)。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6.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 承攬報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2年2 運送費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1年3 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5年4 贍養費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2年(A) 1. 4.(B) 2. 4.(C) 1.

【評論內容】

第666條(短期消滅時效)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請依下文回答第 46 至 50 題:    One of the fastest growing industries around the globe is the creative and cul

【評論內容】

文章的寫作方式

A Exposition 說明文

B Narration 記敘文

C Persuasion 論說文

D Classification 分類文

【評論主題】請依下文回答第 46 至 50 題:    One of the fastest growing industries around the globe is the creative and cul

【評論內容】

文章的寫作方式

A Exposition 說明文

B Narration 記敘文

C Persuasion 論說文

D Classification 分類文

【評論主題】40 David got Type A influenza last week. After resting and taking medicine for a week, he should be

【評論內容】

1. at hand 即將到來的、在手邊的、在附近的

2. on hand 手頭上的、待處理的 (A)

3. in hand 手頭上的、正在進行的、掌握住的 

(B) on one's feet  ph.(患病或遭受挫折後)完全復原;站立著

(C) under the weather 身體不舒服 

(D) with conscience有良知

【評論主題】30. 甲為被繼承人,遺有遺產1500萬,係甲繼承祖產取得。甲之法定繼承人有配偶乙、兒子丙、女兒丁,則若甲以遺囑分配遺產,配偶乙、兒子丙、女兒丁至少應得多少遺產?(A)配偶乙、兒子丙、女兒丁各250萬

【評論內容】本題在考特留分。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均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甲遺產1500萬,配偶與二子女之應繼分應為1500萬/3=500萬。特留分為應繼分二分之一,500萬/2=250萬

【評論主題】48. 甲、乙、丙共有A物,各有應有部分1/3。甲、乙、丙對於A物,訂立分管契約。後來,丙將其應有部分買賣並移轉給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丁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B)丁不受分管契約之拘束(C)若A物

【評論內容】第826條之1(共有物讓與之責任)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評論主題】40. 關於不動產物權,哪些正確?(A)因土地買賣交易而取得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B)典權人因他人不回贖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須經登記,始得處分(C)因徵收而取得不動產物權,須經登記,始得處分

【評論內容】

法律行為 758 登記取得設定變更不動產物權。(買賣)

非法律行為 759 登記前即取得不動產物權,登記後始得處分其物權。(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

第911條(典權之意義)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759登記後始得處分其物權

【評論主題】41. 關於不動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繼承人須經登記,始取得不動產物權(B)繼承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但須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C)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評論內容】

AB) 第759條(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C) 第1151條(遺產之公同共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D) 共有與分割為物權行為,依759登記後始得為之。

【評論主題】47. 甲與乙為夫妻,共同收養十歲之丙。五年後甲乙因故離婚,乙在甲的同意下欲終止與丙之收養關係,何者正確?(A)乙可自行終止,不需與甲共同為之(B)應以書面為之,此書面無須有證人簽名(C)無論終止收養

【評論內容】第1080條(收養之終止~合意終止)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評論主題】21. 甲所有之A地,因為借款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後因無法繳款被法院拍賣,為丁拍定。但A地上已建有B屋,以甲則為所有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丁可要求甲拆屋還A地(B)甲可主張在A地上有地上權(C)甲

【評論內容】

第876條(法定地上權)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評論主題】20. 關於「共有物協議分割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屬於債權契約,需以書面為之(B)屬於債權契約,不需以書面為之(C)屬於物權契約,需以書面為之(D)屬於物權契約,不需以書面為之

【評論內容】

共有物分割協議,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情形? 

(A)債權契約 

(C)債權契約及物權契約 

(B)物權契約 

(D)既非債權契約亦非物權契約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99 年 - 99年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四等#5381

答案:A 

shiba 高一上 (2015/05/18) 共有人對於共有物分割之協議性質上屬於債權契約因為其僅使共有人負有分割之義務在分割協義之後得請求其他共有人依分割契約履行分割有消滅時效的適用

憤怒鴿 小二下 (2014/05/25)

選項(A)共有物分割協議,因為只是「協議」,性質上僅屬債權契約而己;惟若要去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就應以書面為之。

【評論主題】5. 關於「袋地通行權」,下列何者為有無償通行權?(A)因自然因素形成之袋地通行權(B)因自然因素形成之準袋地通行權(C)因人為因素形成之袋地通行權(D)前述三者屬於無償通行權

【評論內容】

有償 

第787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無償

第789條(通行權之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評論主題】17.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基於法令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是否應該受到拘束?(A)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繼受人應該受到拘束(B)不論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繼受人都應該受到拘束(C)不論如何,均不受拘

【評論內容】

799-1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本題答案有誤,相同的考古題答案是B

17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間,以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是否受拘束? 

(A)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應該受到拘束

(B)不論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都應該受到拘束 

(C)繼受人若是善意,則不受拘束

(D)繼受人若是善意而且無過失,則不受拘束 

專技◆民法概要- 102 年 - 102年 升資考試 交通事業 郵政、港務、公路人員 民法#14134

答案:B 

【評論主題】35.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何者錯誤?(A)無論行為人有無負擔責任的能力(B)行為人主觀上須有故意或過失(C)在客觀上有不法加害行為(D)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評論內容】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可知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而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70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裁判要旨參照)。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

【評論主題】37. 下列何種契約,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交付標的物於他方始能成立:(A)買賣契約 (B)租賃契約 (C)使用借貸契約 (D)消費借貸契約

【評論內容】

諾成契約:契約的成立,僅需當事人雙方表意一致,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例如買賣、租賃、僱佣等等。

要物契約:契約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須實行一定的給付,例如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等等。

諾成契約和要物契約的區別在於合意之外,是否實行一定的給付為契約成立的要件。

下列何者不屬於要物契約? 

(A)押租金契約 

(B)租賃契約 

(C)定金契約 

(D)寄託契約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2 年 - 102年 調查人員、國家安全情報人員(三等) 法學緒論#11005

答案:B 

下列何者是要物契約?

(A) 買賣

(B)租賃

(C)消費借貸

(D)運送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0年法學大意精選題庫2#4059

答案:C...

【評論主題】39. 下列情況中,哪些人為選項中物的間接占有人?(A)房屋的出租人 (B)土地的出典人 (C)土地的農育權人 (D)土地的地上權人

【評論內容】

第 941 條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 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下列何者為間接占有人? 

(A)出質人

(B)地上權人

(C)承租人

(D)受寄人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01 年 - 101年 高考三 民法#8743

答案:A 

20 下列何人為間接占有人? 

(A)地上權人 

(B)承租人 

(C)質權人 

(D)寄託人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05 年 - 105年身障特考三等-民法#50259

答案:D 

【評論主題】42. 未結婚的甲男與乙女有一子丙,甲乙對丙疼愛、照顧有加,請問三人之親子關係,哪些正確?(A)丙非為婚姻關係中受胎而生,因此不為婚生子女(B)若其後甲與乙結婚,則丙被視為婚生子女(C)因甲乙未結婚,

【評論內容】

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第1064條(準正)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1065條(認領之效力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評論主題】22. 甲、乙、丙、丁、戊共有A屋,各有應有部分1/5。甲、乙、丙、丁、戊對於A屋,未訂立分管契約。關於A屋出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乙、丙、丁、戊任一人均得出租A屋(B)至少應有共有人2人同

【評論內容】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評論主題】50. 下列何者為要式行為?(A)終身定期金 (B)人事保證契約 (C)旅遊契約 (D)和解契約

【評論內容】

「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之成立,原則上只須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無須以特定方式為之,即為「不要式契約」。「訂婚」、「借貸」、「承攬」、「和解」、「保證」、「旅遊」等,均為「不要式契約」。契約,應依一定方式締結者,為「要式契約」。「終身定期金契約」、「人事保證契約」、「兩願離婚契約」等,均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740條、第756條之1第2項、第1050條),即為「要式契約」。應注意者,民法第760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係指「物權行為」之「書面」;而「債權行為」之「書面」,因而「買賣不動產」或「約定設定抵押權之債權契約」,均為「不要式契約」,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契約,得由當事人請求「公證」。實務上最常見者,是「租賃契約」之「公證」。租約,不以公證為其生效要件;但租約經公證者,出租人得請求載明承租人不依約定時期支付租金或租約終止而不返還租賃標的物時,得逕行強制執行,而無須先進行訴訟(公證法第13條第1項),此為「租約公證」之最大實益。

【評論主題】28. 締約上過失,當事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為何?(A)信賴利益 (B)履行利益 (C)固有利益 (D)契約上利益

【評論內容】第245條之1(締約過失之責任)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可知其損害賠償係指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然履行利益損害賠償可否主張,學說上有不同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