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C應該是說,由隨便一個普通人來照一般習慣正常使用,都有可能造成危險?
【stupid kitten】評論
(C) 有關管理欠缺之判斷,似應認為公共設施如果客觀上有瑕疵,未具備其應有之安全狀態,即為已足。而不應視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之具體措施為斷,較能保障人民權益,俾免於因為公共設施之瑕疵,所造成損害之風險。http://blog.xuite.net/cchsiou101/twblog/139709498-%E5%9C%8B%E5%AE%B6%E8%B3%A0%E5%84%9F%E5%AF%A6%E5%8B%99%E4%B9%8B%E7%A0%94%E8%A8%8E(%E4%BA%8C)
【derek801204】評論
有關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A) 該設施若為私人所有之設施則成立(他有公物)(B) 該設施並非僅以提供不特定多數人自由使用 (C) 須該設施在客觀上非處於通常的安全狀態 (D) 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責任與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可同時在一個案件中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