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pid kitten】評論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準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保護基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其被侵害時,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相當金額」又身分法益係指基於親情、倫理、生活扶持之利益,如係身體、健康受侵害(例如照顧被害人過於勞累而致受傷或健康情形衰退),並非身分法益的範圍(92年度台上字第1507號判決參照)。賠償的範圍,包括醫藥費、看護費、不能工作的損失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慰撫金)等;依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因「身分法益」受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