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甲男、乙女結婚生一女丙,丙從父姓。丙 8 歲時甲乙協議離婚,並協議由乙單獨行使及負擔對於丙之權利義務。甲後來再婚,不願支付丙之扶養費,乙因而希望將丙之姓變更為母姓,應如何為之?
(A)乙為丙之親權人,自得立即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之
(B)待丙成年後,乙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之
(C)乙得向甲請求變更丙之姓氏,若雙方意見不一致,乙應聲請法院酌定之
(D)乙得向法院請求,為丙之利益,宣告變更姓氏為母姓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0),C(1),D(0),E(0)

用户評論

Kermit】評論

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阿吉】評論

最佳解 的法條引用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好像不太對耶原文好像是: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有錯請指正

Jason Wang】評論

的確,最佳解貼的法條為舊法。新法第四款如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