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rmit】評論
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阿吉】評論
最佳解 的法條引用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好像不太對耶原文好像是: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有錯請指正
【Jason Wang】評論
的確,最佳解貼的法條為舊法。新法第四款如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