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Police 上榜】評論
第287條(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泡泡】評論
第 287 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第二百八十一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傳染花柳病痲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n項之罪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