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ron Chiang】評論
第 324 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本題授予法官裁量權,視實際其況,在親屬堅持提告知情形下,給予法官是否免除其刑之裁量權,故不能減輕,僅能免除,且非必為免除。故本題應改為"得免除其刑"較妥適。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