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恩】評論
第 1223 條n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助理稅務員】評論
這一題其實有一個陷阱,依照1198條規定,戊是公證人乙的受僱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所以如果題目改成見證人只有2人,其中一位是戊的話,那公證遺囑會變成無效。第1198條(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Eason Liu】評論
請問一下己、庚為何是二分之一呢? 麻煩高手解答謝謝~
【Wazowaski】評論
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因此,繼承人子女己、庚為:1/2x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