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萊恩】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4 甲至乙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遺囑,指定三人見證人,第一位是甲之前同事丙,第二位是甲居住的安養中心的職員丁,第三位是乙事務所之受僱人戊。甲之繼承人為子女己、庚。甲在遺囑中指定己繼承五分之一遺產、庚繼

【評論內容】

第 1223 條n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n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n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n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n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