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甲對乙有新臺幣 100 萬元之債權,甲將該債權讓與給丙。下列何種權利,依法不會隨同移轉於丙?
(A)乙因該債權未對甲支付之利息
(B)乙因該債權而為甲設定之質權
(C)乙為甲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
(D)乙為甲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16667
統計:A(5),B(1),C(1),D(5),E(0)

用户評論

老毛】評論

第 881-6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1)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2)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stupid kitten】評論

第294條(債權之讓與性)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295條(從權利之隨同移轉)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第881條之6(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移轉之效力)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