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毛】評論
第 881-6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1)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2)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stupid kitten】評論
第294條(債權之讓與性)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295條(從權利之隨同移轉)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第881條之6(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移轉之效力)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