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licia-107高普】評論
(A)保證人之抗辯權→§742第一項(B)保證人之抵銷權§742-1(C)主債務人拋棄抗辯,保證人仍得主張→§742第二項(D)保證之意義→§739之規定
【Damaris】評論
1.保證契約的意義:保證契約的意義:係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保證人代負履行之責任。《民法》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2.抗辯權:是一種說不的權利,債務人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之權利。換言之,對於對方行使一定權利時,我方得拒絕給付或阻止其權利行使之權利,所以在性質上是屬於對抗權。舉例來說,A向B提示本票請求給付,但是因為時效關係,所以B得用時效作為抗辯。3.抵銷:抵銷是一種債消滅的型態,一旦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情形,互負債務的兩人可消滅彼此的債務。藉由抵銷,被消滅的債務可免除提出給付,而簡化為清償過程。(A)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