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小星】評論
民法602: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消費寄託,如寄託物之返還,定有期限者,寄託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返還。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stupid kitten】評論
第602條(消費寄託)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第603條(法定消費寄託~金錢寄託)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Damaris】評論
(A)、(B)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民法第602條第1項前段參照)。(C)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民法第603條參照)。(D)承(A)選項之說明,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民法第602條第1項後段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