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甲欠乙新臺幣 1,000 萬元,遂以甲所有之 A 土地、丙之 B 土地及丁之 C 土地設定抵押權供擔保。屆期甲無法清償債務,乙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聲請先就 A 土地拍賣,不得自由選擇就 B 或 C 土地拍賣
(B)就 A、B 及 C 土地所設定之共同抵押權,性質上為 1 個抵押權
(C)若法院拍賣 A 及 B 土地,乙應先就 A 土地拍賣所得價金優先受償
(D)B 及 C 土地應就設定時間之順序,負擔對債權之金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63636
統計:A(2),B(4),C(4),D(1),E(0)

用户評論

abcpiii】評論

為什麼A是錯的

yaya0925】評論

第 875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Damaris】評論

(A)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時,得選擇最有利之方式滿足其債權,是以,民法第875條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不得限制乙應先就A地聲請拍賣。(B)基於一物一權主義,就A、B、及C土地所設定之共同抵押權,性質上為3個抵押權。(C)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之價金受償(民法第875條之1項參照)(D)就共同抵押物之抵押物不屬同一人所有或抵押物上有後次序抵押權存在時,為期平衡物上保證人與抵押物後次序抵押權人之權益,並利求償權或承受權之行使,民法第875條之2就各抵押物內部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方式予以明定。並非依抵押權設定時間之順序,負擔對債權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