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凱琳】評論
第 850-1 條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 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 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 、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安安】評論
第 850-1 條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 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 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 851 條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 、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Damaris】評論
農育權以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林或保育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民法第850條之1參照);不動產役權則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民法第851條參照)。兩者均為用益物權,民法並未限制其設定範圍,故均得就土地之部分為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