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司特夥伴((不販賣】評論
民法第443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A)、(B)第444條: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D) 至於(C)……租賃之相關法條沒有明文,網路查了,也沒有相關實務,以下是我自己的理解,如果有錯誤,或是有其他答案,麻煩摩友們指教了…… 轉租之權源來自原本的租賃契約,所以轉租的租約不得逾越原租約,否則出租人應該可以不受逾期部分之拘束,因此應該可以對次承租人要求...
【katern】評論
(D)乙經甲之同意將房屋轉租予丙,因丙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或滅失者,乙不負責任代號:80360頁次:4-3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3 甲出租房屋給乙,租期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縱未經甲同意,乙亦得將該屋全部轉租給第三人 (B)甲不得與乙為禁止轉租之約定 (C)乙經甲之同意將房屋轉租予丙,其租期至次年 6 月 30 日,甲得於次年 2 月 1 日請求丙返還 (D)乙經甲之同意將房屋轉租予丙,因丙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或滅失者,乙不負責任代號:80360頁次:4-3修改成為13 甲出租房屋給乙,租期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縱未經甲同意,乙亦得將該屋全部轉租給第三人 (B)甲不得與乙為禁止轉租之約定 (C)乙經甲之同意將房屋轉租予丙,其租期至次年 6 月 30 日,甲得於次年 2 月 1 日請求丙返還 (D)乙經甲之同意將房屋轉租予丙,因丙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或滅失者,乙不負責任
【Damaris】評論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德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民法第443條第1項參照)所以選項A乙僅得將房屋之一部轉租他人。選項B甲也可以和乙約定禁止轉租。選項C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民法第444條第1項參照)。也就是說,甲、乙的租賃契約於當年度最末日就到期了;而丙承租房屋的契約只有在乙和丙之間,租期長短並不影響甲的權利義務。甲要在乙的租約到期以後,擇日要求丙返還房屋。選項D因次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44條第2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