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pid kitten】評論
第170條(無權代理)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催告權)第171條(無權代理相對人之撤回權)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撤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