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司特夥伴((不販賣】評論
(一)民法第92條第一項本文: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二)脅迫之意義所謂脅迫,係指以惡害加以通知,迫使他人為一定之法律行為,如同刑法學理,脅迫之判斷須有手段不法、目的不法或手段與目的無合理關聯性之要件(違法要件),僅須超出社會價值忍受之範,即可能具體評價爲脅迫行爲(三)係爭甲以告發犯罪爲手段,迫使乙訂立贈與契約並爲物權移轉,雖手段與目的均屬合法,惟手段與目的無合理關聯,應屬違法之脅迫,乙得依民法第92條第 1 項規定撤銷意思表示 出處:劉律師.民法總則爭點破解.高點出版 類似題目:101律師.第31題甲對乙說:如不贈以別墅乙幢,將告發其走私之事,乙被迫贈送,其行為:(A)有效(B)無效(C...
【wak4763987】評論
這是屬於脅迫情形由於高度意思不自主 不論第三人善惡意 都得主張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