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暴力討債集團打電話到向地下錢莊借錢的小吃店家,對於店家主人告以:若未能於三天內繳息還錢,生意就不要做了。法庭上檢方提出上述通話監聽「錄音帶」及其「譯文」用以證明恐嚇行為。對於本項證據法院進行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錄音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進行證據調查
(B)對於「錄音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2 項進行證據調查
(C)對於「譯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進行證據調查
(D)對於「譯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進行證據調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2),D(0),E(0)

用户評論

趙偉宸】評論

這題我研究很久,後來找到判決,心得如下:若兩造有一方對於譯文有爭執,此時法院應依照165條之1二項對錄音帶進行證據調查(96台上1869決),若是無爭執才依照第165條以譯文提示或對當事人告以要旨(96台上1869決)。

stupid kitten】評論

第165條(書證之調查)→監聽譯文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第165-1條(新型態證據之調查)→監聽之錄音帶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