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Chieh Chu】評論
刑法第38條之1 (沒收犯罪所得) :第一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二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