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若動產所有權,須經交付始生效力。若出賣人尚未交付已移轉所有權之不動產於買受人,則此情況下出賣人、買受人與第三人間關係,何者正確?
(A)買受人可以同時行使對無權占有的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和對出賣人之交付請求權
(B)買受人未成功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C)買受人無法對無權占有的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
(D)出賣人無繼續對該不動產使用收益之權限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0),C(0),D(1),E(0)

用户評論

【用戶】stupid kitte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C) 第767條(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B) 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D)33年上字第604號判例:「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後,其收益權屬於何方,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應以標的物已否交付為斷。所有權雖已移轉,而標的物未交付者,買受人仍無收益權。所有權雖未移轉,而標的物已交付者,買受人亦有收益權。」第373條(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用戶】stupid kitte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C) 第767條(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B) 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D)33年上字第604號判例:「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後,其收益權屬於何方,依民法第373條之規定,應以標的物已否交付為斷。所有權雖已移轉,而標的物未交付者,買受人仍無收益權。所有權雖未移轉,而標的物已交付者,買受人亦有收益權。」第373條(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