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海豚劉伶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不包括抵押權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