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民法之規定,法定要式行為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下述情形何者錯誤?
(A)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當事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B)兩願離婚之協議書,夫妻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C)在代筆遺囑之情形,遺囑人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D)應以書面方式訂立之人事保證契約,雙方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8571
統計:A(1),B(2),C(22),D(4),E(0)

用户評論

鄭品瑋】評論

&1194 代筆遺囑 3人 簽名或手印

stupid kitten】評論

第3條(使用文字之準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第1194條(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