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就賣方甲與買方乙間訂立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買賣標的物因可歸責於甲之事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者,乙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B)該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甲乙之事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者,甲得免除該物之給付義務
(C)該買賣標的物因不可歸責甲乙之事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者,乙得免除價金支付之義務
(D)該買賣標的物因可歸責乙之事由而滅失,致給付不能者,甲不得向乙請求價金之支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71429
統計:A(1),B(0),C(0),D(34),E(0)
用户評論
【pig316603】評論
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