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wen12】評論
覺得是在考民法176條
【stone071123】評論
從民法第178條觀之,管理事物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物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的規定。所以我推測是要測驗考生這個觀念,既然可適用委任的規定,是全部都有適用,抑或部分適用?關於二制度的比較,176條賦予管理人較廣泛的金錢支出的請求權,衍生的疑問是,那為何還有人會選擇締結委任契約?報酬請求權即是兩者的差異,亦是締結委任契約的主要目的。
【stupid kitten】評論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管理人的權利 管理人管理事務對本人有利並不違反社會常識時,管理人有權要求本人:(1)償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B)費用償還請求權 (2)管理人為本人負擔必要的債務時,本人應清償該債務;(C)債務清償請求權(3)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遭受損失時,本人負責賠償。 (D)損害賠償請求權 管理人管理事務違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務的結果有利於本人,則本人應就實際所得的部分利益償還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費用,而不以管理人實際支付的費用為標準。但是,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屬於為本人盡公益的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義務時,如代繳稅款、支付撫養費等,則本人仍應負全部償還管理費用的義務。http://lms.ctl.cyut.edu.tw/1997041/doc/145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