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評論
民法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c)得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修繕義務 *選項真的要看清楚@@
【ㄚㄚ】評論
民422 :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Damaris】評論
(A)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民法第422條參照)。(B)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民法第449條第1項參照)。(C)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429條第1項參照)。也就是說得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修繕義務。(D)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民法第425條第1項、第2項參照)故租賃契約是否繼續存在於承租人與第三人間,尚須視是否符合上開法律要件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