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悟】評論
契約成立後(債權行為),應該只是有請求權,請求履行契約內容移轉交付後(物權行為),才發生權利義務變動的效果
【徵司特夥伴((不販賣】評論
一、債權行為:係指雙方約定為一定給付之法律行為,意即該法律行為的目的是使相對人負擔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故債權行為做成後,當事人間並未立即發生具體權利義務之變動,僅產生使他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請求權」而已。例如,雙方訂立的買賣契約中,買受人有給付價金及受領買賣標的物的義務,出賣人有交付標的物並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有請求對方交付標的物的權利,出賣人有請求對方給付價金的權利。二、物權行為 :係指使權利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意即該法律行為的目的是使權利直接產生得喪變更的法律效果。例如,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移轉金錢的所有權,而出賣人移轉標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