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甲死亡時有子女乙、丙、丁。甲曾因乙結婚資助酒席費用 50 萬元,因丁分居買房子資助頭期款 100 萬元。甲死亡時遺產有 150 萬元,無債務。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給乙、丙、丁?
(A)乙、丙、丁各 50 萬元
(B)乙 50 萬元、丙 100 萬元、丁 0 元
(C)乙 50 萬元、丙 75 萬元、丁 25 萬元
(D)乙、丁已受生前贈與,價額均已符合或超過其特留分,故不得再繼承遺產,而由丙得全部遺產 15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Minamy】評論

請問這一題怎麼算呢?

Farmer Roy】評論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乙 結婚受資助酒席費用50萬元丙 無丁 分居買房子資助頭期款100萬元甲死亡時遺產有150萬元推得甲原有300萬元平分乙丙丁各得100萬元甲 扣除結婚已得50萬----------再得50萬元乙 之前無得到贈與------------再得100萬元丙 扣除分居買房資助100萬元---再得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