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7985】評論
(A)因運送物之性質所致者 →例如水果、玻璃、3C用品.....等(B)因託運人之過失所致者 →例如甲要送玻璃給乙,結果沒用充氣泡棉給包好(C)因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 →例如乙收到玻璃,從箱中拿出來,結果沒拿穩摔破了以上舉例如果不對的話,麻煩請糾正我,然後舉一個比較好的例子...拜託
【Damaris】評論
運送人對於運送務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或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民法第634條參照)所以選項D並不是運送人得以免責之情形。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應負遲延之賠償責任。前項遲延送達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其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鐵路機構應依遲延情形,訂定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基準者,仍得依據其他法律請求賠償。(一)運送契約為承諾契約之一種,故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