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67】評論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n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n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tea7985】評論
第298條(表見讓與) 讓與人(甲)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乙)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乙)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丙)之事由,對抗讓與人(甲)。 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乙)之同意,不得撤銷。題外話甲對乙有新台幣100萬之債權→意思說乙欠甲100萬甲對乙有新台幣100萬之債務→意思說甲欠乙100萬雖然不是很重要,但要分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