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民法規定,關於違約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違約金之交付為違約金契約之成立要件
(B)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
(C)違約金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
(D)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賠償之總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楊雅淳】評論

(A)民法第248條(B)民法第252條(C)民法第250條第1項(D)民法第250條第2項

stone071123】評論

依民法第250條第一項觀之,違約金之目的在於確保債務之履行,於債務不履行時,始須支付違約金,故不合於要物契約之定義。

momou】評論

第250條(約定違約金之性質)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故違約金非為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