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tupid kitten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買賣契約為雙務契約「雙務契約」是指契約當事人雙方對於對方互負債務、互有債權的契約,例如買賣契約、合夥契約、租賃契約、承攬契約等均是雙務契約。(B)第234條(受領遲延)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C)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D)第231條(遲延賠償~非常事變責任)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