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iliya Tz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贈與,須加入應繼遺產之計算因此甲死亡時,應繼遺產應為600+100+80=780萬元丙學成歸國所得之贈與,不在計算之列。780萬元按民法1138條、1144條之規定應均分給乙、丙、丁故3人各得260萬元整。(此為丙之所得,故答案為C)值得一提的是,因乙營業受贈已有100萬元,故乙只能再受分配160萬元。丁結婚受贈已有80萬元,故丁只能再受分配1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