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6 甲因出國,將其飼養之獒犬寄放在乙經營之狗店。某日乙之店員丙帶該犬出門,因未以狗鏈管束而咬傷路人丁。下列何人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A)甲、乙及丙均須負責 (B)僅乙、丙應負責(C)僅甲、乙應負責

【評論內容】

回樓上,動物占有人要負責任的條文,是民法第190條沒錯。

而受僱人並不是占有人,依民法第942條之規定,也沒錯,因此受僱人確實不負占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可是,題目並沒有指定一定要是「占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啊。

【評論主題】14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契約解除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債權人解除契約時,不得併行請求損害賠償(B)解除契約後,當事人之間無例外地一律彼此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C)因解除契約而生之互負回復原狀義

【評論內容】

回樓上,(B)選項旨在考民法第259條,後段有講說「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因此,若另有規定,就例外地不用一律彼此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看那個規定或契約怎麼訂而定。

(C)選項,對方沒有回復原狀,我就可以主張對方沒回復原狀之前,為什麼我要先回復原狀,我不要。規定在民法第261條準用第264條第1項。

【評論主題】10 下列關於給付不能之敘述,何者錯誤?(A)金錢之債不發生給付不能(B)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C)給付嗣後不能時,契約無效(D)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

【評論內容】

樓上,自始主觀不能之契約,仍然有效喔!

比方說我現在手邊沒有你要的貨,從一開始,主觀就是我沒貨、我不能給你。可是我可以先跟你簽約,之後我有貨再給你。

這樣的契約是有效的。

【評論主題】6 甲聘請乙律師進行訴訟,甲與乙訂立之契約類型為何?(A)僱傭契約 (B)委任契約 (C)承攬契約 (D)無名契約

【評論內容】

(A)僱傭契約,指僱主對其員工有較強之監督指揮能力,叫員工去做什麼,員工原則上就要做什麼。

(B)委任契約,指委任人對受任人僅能指示大方向,有較弱之監督指揮能力。受任人有較高的自主權。

(C)承攬契約,指定作人對承攬人無甚監督指揮能力,承攬人有近乎完整的自主權。

(D)無名契約,指未規範在民法上的契約,依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可自由創設各種無名契約。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為無行為能力人?(A)爬山失蹤 1 年 18 歲之人 (B)受監護宣告 18 歲之人(C)18 歲之人 (D)受輔助宣告 23 歲之人

【評論內容】

(A)18歲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其是否失蹤無關。

(B)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15條定有明文,與其年齡無關。

(C)同A選項。

(D)受輔助宣告之人,類似限制行為能力人,規定在民法第15-2條,並非無行為能力,與其年齡亦無關係!

民法第15-2條第1項: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評論主題】23 甲與乙於民國 100 年結婚,雙方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於 105 年乙因外遇而雙方離婚。關於婚後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於民國 103 年因其父親過世所獲得的遺產 300 萬元是婚後財

【評論內容】

簡單分類歸則:

婚前的都是自己的。

婚後無償取得的,都是自己的。

婚後有償取得的,都必須分享。因此婚後財產雖然為自己所有,但只要離婚or更改夫妻財產制,都要跟另一半均分。

(A)繼承父親過世遺產,是婚後無償取得。

(B)車禍慰撫金,是婚後無償取得。

(C)婚前的財產,不管婚前婚後賣出都是自己的。

(D)婚後有償購入之房屋,必須分享,是婚後財產。

本人保證以上答案值得參考,其他本人寫過的答案亦值得參考。並且絕非抄襲三民輔考網頁、絕非單純剪貼法條,如以上述兩樣方式而得高讚數,我將立刻刪除答案,並公開道歉。另外,答案有誤請指正,本人虛心修正。

【評論主題】13 18 歲之甲考取大學後,拿著父母親給的住宿費、生活費至北部求學,擬向乙承租 A 屋一年。關於甲乙間租賃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甲所締結之租賃契約無效(B)甲得

【評論內容】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定有明文。

  本題(A)選項,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甲所訂立之租賃契約,依上開規定,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意即目前「效力未定」,並非無效。

  民法第77條又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本題,甲考取大學,須離家至北部求學,拿著父母親給的住宿費、生活費。此名稱為住宿費、生活費,即可說是已得父母之允許,來向乙承租A屋住宿、生活。

  退步言之,即便父母未同意,然依現代社會觀念,到遠地求學則必須離家在...

【評論主題】7 下列有關農育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農育權係用益物權之一種(B)農育權有支付地租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得請求減免其地租(C)農育權原則上係不定期限(D)農育權人原則上得將其農育權

【評論內容】

(A)用益物權:能讓人使用、收益之物權。

民法第850-1條第1項,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農育權能讓人在他人土地上為上開事項,亦即能讓人使用、收益他人土地,因此為用益物權。

(B)民法第850-4條第1項,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同樣是用益物權的地上權,不能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來請求減免租金。

民法第837條規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C)農育權原則上有期限,民法第850-1條第2項前段,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

【評論主題】8 甲乙丙丁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未經丁之同意即將 A 地出賣給戊並為移轉登記,請問此物權移轉行為之效力為何?(A)有效(B)無效(C)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係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先提一下,本題考的,不是民法,是土地法。或者說,考的是民法的特別法─土地法。】

  本來呢,按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但是因為土地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對於土地之規定較為詳盡,因此優先適用土地法。而土地法關於本題之條文規定為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本題,甲乙丙丁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3人未經丁之同意亦無妨,因為他們人數為3人,已過共有人數之半,3人之應有部分加起...

【評論主題】3 下列有關使者之敘述,何者錯誤?(A)使者係在傳達他人的意思表示(B)使者得為無行為能力人(C)身分行為不可藉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D)使者未適時傳達的危險由表意人承擔

【評論內容】

民法上並無使者這個名詞,其意義應近於傳達人或傳達機關。

又最高法院民事判例62年台上字第2413號要旨提到,使者所完成之意思表示,為本人之意思表示。使者僅為本人手足之延伸,使者自己之意思表示與本人無關,亦非代理人。

本題

(A)使者係在傳達他人的意思表示(例如送信)

(B)使者得為無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7歲之孩童送信)

(D)使者未適時傳達的危險由表意人承擔(本人指使未滿7歲之孩童送信,未適時送出信件的危險當然由本人承擔)

以上三選項均因使者僅為本人手足之延伸,非關使者自己之意思表示,因此均為正確。

(C)身分行為不可藉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

身分行為原則上不得代理,但使者非代理人,僅為本人手足之延伸,已如上述。最高法院上開判例亦指...

【評論主題】24 民法有關繼承人自行為限定責任之償還債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成年繼承人於償還債務時,如害及優先債權人之利益,即應負賠償之責(B)繼承人自行為限定責任之償還債務程序,無需主動開具遺產清冊

【評論內容】

一、

民法第1162-2條第5項明文規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二、

民法第1162-2條第5項之立法理由如下:

繼承人未依第 1162-1 條 規定為清償,致債權人有受領逾比例數額之情形時,該債權人於其債權範圍內受領,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自無不當得利可言,故增訂第 4 項,明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逾比例受領之數額,以期明確。

三、

上述黃色字體部分,應改為「第5項」,而立法理由明確指出,債權人雖然不當受領,但在他的債權內,他本來就應該要被償還那麼多錢。

舉例來說,甲欠乙100萬元,雖然因為甲死了、錢不夠還,只能依比例分到60萬元。但甲的兒子丙,硬是還乙100萬...

【評論主題】14 甲是 A 地所有人,乙是 B 地所有人,A 地與 B 地相鄰,甲在 A 地蓋 C 屋,C 屋越界,部分座落於 B 地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見到甲,笑說沒關係,二個月後乙後悔,乙仍得向甲

【評論內容】給阿吉:C選項,題目只問「可不可以」請求移去狗舍。只要題目沒有給我不可以移去狗舍的理由,我就要想辦法找到一個理由,主張我可以拆除他的狗舍。當然,樓上的Prudence Chen兄直接提出59年台上字第1799號判例是最直接的答案,只要非房屋構成,就不能適用民法第796條第1項。但假設我們大家都沒有看過這個判例,或在考試的當下忘了有這個判例,我個人覺得,就要用法理去想為什麼我還是可以主張要拆他的狗舍。當然,若真的在法庭上,我這樣主張對方是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話,我就必須要提出證據,而這種證據通常很難提出。但題目只是問可不可以請求,那當然是可以啦。

【評論主題】2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其輔助人同意,向乙借用腳踏車作為代步工具,乙欣然允諾,並交付腳踏車於甲。甲、乙間之腳踏車借貸行為,其效力如何?(A)有效(B)無效(C)得撤銷(D)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

其實我覺得這個有爭議要是本題的腳踏車破百萬就應該符合民法第15-2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其他重要財產之借貸」也就應該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那麼這題答案就會因為民法第15-2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79條之規定,變成效力未定了。

【評論主題】5.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何種行為時,不需經輔助人同意?(A)購買自行車 (B)與鄰居訴訟(C)購買房地產 (D)出租房屋以收取租金

【評論內容】

受輔助宣告之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類似,但仍有不同之處,民法第15-2條規定如下: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之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為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所以原則上,受輔助宣告人不用得到輔助人的同意,只有以上七款行為,才要得到輔助人的同意。

與限...

【評論主題】15 甲乙共同持棍毆傷甲之客戶丙,甲乙依民法第 185 條規定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 6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不論甲乙過失程度,丙可以對乙一人請求 60 萬元全部賠償(B)若丙因與甲熟識,

【評論內容】

To:飛行兔

民法第277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本題(C)選項,甲、乙是連帶債務人,丙是債權人。甲對於丙有5萬元之債權,此情況該當上開規定。因此,乙以甲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評論主題】5 甲無權占有丙之A屋,而將A屋出租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非房屋所有人,甲乙間租賃契約無效 (B)甲乙間租賃契約有效(C)甲乙間租賃契約須得到丙的同意始能生效 (D)丙為所有人,租賃契約在

【評論內容】契約不以有無處分權為必要販賣、租賃他人之物之契約均為有效易言之,契約內容是否能履行,跟契約成不成立,是兩件事。

【評論主題】21 甲向乙借款,以其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下列何種情形,該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A)乙於其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與甲訂立契約,取得 A 屋之所有權(B)乙於其債權清償期屆滿後,依強

【評論內容】

回樓上,題目是考「混同」啊,其他選項都不是混同啊

依(A)選項為例,乙的債權是因為受了清償而消滅。

並不是因為混同而消滅,那當然不能選這個選項。

【評論主題】19 關於未成年之監護,其監護人執行職務之限制,下列何者錯誤?(A)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執行監護職務(B)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C)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代為處分受監護人之動產(

【評論內容】

(A) 民法第1100條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B) 民法第1102條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C) 民法第1101條第一項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反面解釋的話,就是為受監護人之利益,還是可以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D) 民法第1101條第二項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評論主題】16 甲將其所有之 A 不動產讓與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卻將 A 不動產交付予丙。另甲將其所有之汽車 B 讓與丁,但尚未交付。在此情形,下列關於 A、B 之所有權歸屬之敘述,何者正確?(A) A

【評論內容】

民法 761第一項前段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汽車B並沒有交付出去,所以所有權還是在甲

民法 758第一項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不動產A雖然交付給丙,但沒有登記給丙,所以不生效力,所有權還是在乙

【評論主題】11 甲、乙約定,下個月 1 日起甲以年利率 6%之利息向乙借款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乙約定,在乙尚未交付 100 萬元之前,乙得隨時無條件撤銷該約定(B)若甲、乙未約定借款之返

【評論內容】

(C) 民法477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評論主題】24 甲某日騎乘其新購買之 A 車,在路上被乙公司之公車司機丙不慎擦撞,A 車毀損,甲亦受傷。關於甲對乙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應先催告乙修復 A 車,逾期不修復,甲始得對乙請求支出修

【評論內容】

(B)甲請求之 A 車修復費用,以新品更換時應該予以折舊

第 213 條 第一項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既已回復原狀為原則,以新品更換顯然是為該車增值,理當折舊

【評論主題】6.碳與氧可形成兩種不同的化合物,這兩種化合物中碳和氧的質量比不同。若將碳 的質量固定時,兩化合物中氧的質量之間成一簡單整數比,此稱為倍比定律。下列 各組物質,何者符合倍比定律? (A)c60、C80

【評論內容】

倍比定律是強調2種元素,組成不同化合物時的狀況。

因此,只要考慮由2種元素,組成不同化合物之選項即可。

故答案只能選(B)

【評論主題】2.下列哪一物質有固定的沸點? (A)汽油(B)高粱酒(C)血液(D)食鹽(E)牛 奶。

【評論內容】物質分成純物質、混合物區分依據是「有無固定的性質」,例:熔點、沸點

(A)汽油,是多種有機化合物混合而成,無固定沸點。(B)高粱酒,是酒、水、香料的混合物,無固定沸點。(C)血液,是血球、血漿的混合物,無固定沸點。(D)食鹽,是氯化鈉,是化合物,是純物質,有固定沸點。(E)牛 奶,是奶的成分配上水的混合物,無固定沸點。

【評論主題】23 設甲男於民國 103 年 7 月間死亡,有繼承人二人為 A、B。A、B 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102 年 2 月間,甲贈與 150 萬元予 A,103 年 2 月間,甲贈與 150 萬元予 B,甲

【評論內容】

民法第1148-1條 第一項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n其所得遺產。

民法第1162-1條 第一項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n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n,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A)應為300+150+150=600萬元

(B)民法第1148-1條第一項定有明文,2年內之財產贈與,視為其所得遺產

(C)民法第1162-1條第一項後段「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遺產總額為600萬元,3位債權人之債務金額比為300萬:300萬:300萬,故分別償還200萬元予乙、丙、丁。

(D)同上

【評論主題】23 民法有關遺產分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為保障被繼承人分配遺產之意願,其得以遺囑永久禁止分割(B)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不得分割遺產(C)遺產分割後,繼承人按所得部分,對於他繼

【評論內容】

(A)民法第1165條第二項,以10年為限

(B)民法第1166條第一項,保留胎兒應繼分,才可分割遺產

(C)民法第1168條,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D)民法第1164條前段,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評論主題】16 甲因出國,將其飼養之獒犬寄放在乙經營之狗店。某日乙之店員丙帶該犬出門,因未以狗鏈管束而咬傷路人丁。下列何人應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A)甲、乙及丙均須負責 (B)僅乙、丙應負責(C)僅甲、乙應負責

【評論內容】

回樓上,動物占有人要負責任的條文,是民法第190條沒錯。

而受僱人並不是占有人,依民法第942條之規定,也沒錯,因此受僱人確實不負占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可是,題目並沒有指定一定要是「占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啊。

【評論主題】17 關於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動產之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B)共有不動產的各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時,應得他共有人之同意(C)共有的動產

【評論內容】

(A)X

  民法第824條第7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此條文提到的「變賣共有物」,是指變賣共有物整體而言,與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之意思不同。

  是以,動產共有人對其共有動產應有部分,並無優先承買之權。僅對共有動產整體,有優先承買之權。

(B)X

  釋字第141號解釋文,共有之房地,如非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則各共有人自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依上開解釋文,共有不動產的各共有人得自由對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不須他共有人之同意。

(C)X

  民法第819條第2項...

【評論主題】10 下列關於給付不能之敘述,何者錯誤?(A)金錢之債不發生給付不能(B)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C)給付嗣後不能時,契約無效(D)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

【評論內容】

樓上,自始主觀不能之契約,仍然有效喔!

比方說我現在手邊沒有你要的貨,從一開始,主觀就是我沒貨、我不能給你。可是我可以先跟你簽約,之後我有貨再給你。

這樣的契約是有效的。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為無行為能力人?(A)爬山失蹤 1 年 18 歲之人 (B)受監護宣告 18 歲之人(C)18 歲之人 (D)受輔助宣告 23 歲之人

【評論內容】

(A)18歲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其是否失蹤無關。

(B)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15條定有明文,與其年齡無關。

(C)同A選項。

(D)受輔助宣告之人,類似限制行為能力人,規定在民法第15-2條,並非無行為能力,與其年齡亦無關係!

民法第15-2條第1項: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評論主題】6 甲聘請乙律師進行訴訟,甲與乙訂立之契約類型為何?(A)僱傭契約 (B)委任契約 (C)承攬契約 (D)無名契約

【評論內容】

(A)僱傭契約,指僱主對其員工有較強之監督指揮能力,叫員工去做什麼,員工原則上就要做什麼。

(B)委任契約,指委任人對受任人僅能指示大方向,有較弱之監督指揮能力。受任人有較高的自主權。

(C)承攬契約,指定作人對承攬人無甚監督指揮能力,承攬人有近乎完整的自主權。

(D)無名契約,指未規範在民法上的契約,依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可自由創設各種無名契約。

【評論主題】24 下列何種遺囑必須遺囑人親自簽名,且不得按指印代替?(A)自書遺囑 (B)代筆遺囑 (C)公證遺囑 (D)口授遺囑

【評論內容】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民法第1190條前段,定有明文。依實務見解,此簽名不得按指印代替。

【評論主題】22 甲男與乙男配偶之妹丙女結婚,甲男與乙男的親屬關係為何?(A)血親之配偶 (B)配偶之血親 (C)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D)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評論內容】

配偶   之 血親 之 配偶

乙男配偶 之 妹  之 配偶甲男

【評論主題】4 甲地主與乙營造商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在甲所有土地上興建大樓。工作完成後,乙將其對甲得請求支付工程款之債權,讓與於丙。此一債權關係之變動,於下列何種情形下,發生效力?(A)只要乙同意即可 (B)須

【評論內容】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民法第294條前段,定有明文。

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又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本題,乙將其對甲得請求支付工程款之債權,讓與於丙,只要乙丙雙方作成讓與合意,依民法第294條,並無不可。但若甲未受通知,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此債權之讓與,對於甲不生效力。

【評論主題】1 下列何種請求權,不適用二年短期消滅時效?(A)技師之報酬請求權 (B)以租賃電腦為營業者之租價請求權(C)買賣汽車之標的物交付請求權 (D)運送費請求權

【評論內容】

簡單地說,民法第127條規定的2年短期時效,是特殊狀況下,錢的請求權。

而(C)選項物的請求權,應為民法第125條之15年長時效。

【評論主題】7 下列有關農育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農育權係用益物權之一種(B)農育權有支付地租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得請求減免其地租(C)農育權原則上係不定期限(D)農育權人原則上得將其農育權

【評論內容】

(A)用益物權:能讓人使用、收益之物權。

民法第850-1條第1項,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農育權能讓人在他人土地上為上開事項,亦即能讓人使用、收益他人土地,因此為用益物權。

(B)民法第850-4條第1項,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同樣是用益物權的地上權,不能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來請求減免租金。

民法第837條規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C)農育權原則上有期限,民法第850-1條第2項前段,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

【評論主題】23 甲與乙於民國 100 年結婚,雙方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於 105 年乙因外遇而雙方離婚。關於婚後財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於民國 103 年因其父親過世所獲得的遺產 300 萬元是婚後財

【評論內容】

簡單分類歸則:

婚前的都是自己的。

婚後無償取得的,都是自己的。

婚後有償取得的,都必須分享。因此婚後財產雖然為自己所有,但只要離婚or更改夫妻財產制,都要跟另一半均分。

(A)繼承父親過世遺產,是婚後無償取得。

(B)車禍慰撫金,是婚後無償取得。

(C)婚前的財產,不管婚前婚後賣出都是自己的。

(D)婚後有償購入之房屋,必須分享,是婚後財產。

本人保證以上答案值得參考,其他本人寫過的答案亦值得參考。並且絕非抄襲三民輔考網頁、絕非單純剪貼法條,如以上述兩樣方式而得高讚數,我將立刻刪除答案,並公開道歉。另外,答案有誤請指正,本人虛心修正。

【評論主題】8 甲乙丙丁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未經丁之同意即將 A 地出賣給戊並為移轉登記,請問此物權移轉行為之效力為何?(A)有效(B)無效(C)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係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先提一下,本題考的,不是民法,是土地法。或者說,考的是民法的特別法─土地法。】

  本來呢,按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但是因為土地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對於土地之規定較為詳盡,因此優先適用土地法。而土地法關於本題之條文規定為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本題,甲乙丙丁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3人未經丁之同意亦無妨,因為他們人數為3人,已過共有人數之半,3人之應有部分加起...

【評論主題】25 甲有子女乙丙二人,乙與丁結婚後育有一女戊,丙收養一女己;然乙卻因工時過長,過勞而亡。甲於乙死亡後兩年亦病逝。有關甲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戊、己得以代位繼承 (B)丙、戊為甲的遺產繼

【評論內容】

人死亡時,繼承人為配偶+順位(民法第1138條)

本題,甲無配偶,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乙、丙。乙於甲死亡前先死亡,乙之女戊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條)。

故甲之繼承人為戊、丙,其應繼分各為二分之一。

【評論主題】13 18 歲之甲考取大學後,拿著父母親給的住宿費、生活費至北部求學,擬向乙承租 A 屋一年。關於甲乙間租賃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甲所締結之租賃契約無效(B)甲得

【評論內容】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定有明文。

  本題(A)選項,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甲所訂立之租賃契約,依上開規定,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意即目前「效力未定」,並非無效。

  民法第77條又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本題,甲考取大學,須離家至北部求學,拿著父母親給的住宿費、生活費。此名稱為住宿費、生活費,即可說是已得父母之允許,來向乙承租A屋住宿、生活。

  退步言之,即便父母未同意,然依現代社會觀念,到遠地求學則必須離家在...

【評論主題】3 下列有關使者之敘述,何者錯誤?(A)使者係在傳達他人的意思表示(B)使者得為無行為能力人(C)身分行為不可藉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D)使者未適時傳達的危險由表意人承擔

【評論內容】

民法上並無使者這個名詞,其意義應近於傳達人或傳達機關。

又最高法院民事判例62年台上字第2413號要旨提到,使者所完成之意思表示,為本人之意思表示。使者僅為本人手足之延伸,使者自己之意思表示與本人無關,亦非代理人。

本題

(A)使者係在傳達他人的意思表示(例如送信)

(B)使者得為無行為能力人(例如未滿7歲之孩童送信)

(D)使者未適時傳達的危險由表意人承擔(本人指使未滿7歲之孩童送信,未適時送出信件的危險當然由本人承擔)

以上三選項均因使者僅為本人手足之延伸,非關使者自己之意思表示,因此均為正確。

(C)身分行為不可藉使者傳達其意思表示

身分行為原則上不得代理,但使者非代理人,僅為本人手足之延伸,已如上述。最高法院上開判例亦指...

【評論主題】12 針對民法有關撤銷權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撤銷權僅能對不健全的意思表示為之,不得對法律行為或法律關係為之(B)任何撤銷權之行使,均只須以意思表示方式為之,即生法律效果(C)撤銷權因一定期

【評論內容】

(A)撤銷權得對法律行為為之,例如民法第114條1項,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說明了撤銷權得對法律行為為之。

(B)撤銷權之行使,須以意思表示為之。民法第116條1項明文規定「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然並非均只須以意思表示方式為之,例如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之訴,即規定須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第244條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C)撤銷權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此期間稱為「除斥期間」。

撤銷權只要一經行使,就會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因此是形成權的一種。而形成權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此期間稱為「除斥期間」。

<相對的,請求權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抗辯權,此期間則稱為消滅時效。兩者有別。>

(D)撤銷權、解除權,兩者都是一經行使,就會使法律關係變動,因此均是形成權的一種。

【評論主題】5 甲向乙貸款新臺幣 500 萬元,以其所有之 A 地及其上之 B 屋設定抵押權給乙作擔保。試問下列何者非屬抵押權效力所及?(A) B 屋抵押權設定後,甲於 B 屋上增建無獨立出入口之頂樓(B) B

【評論內容】

民法第68條2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民法第68條1項又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民法第863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最後,民法第862條1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本題,抵押權效力所及,除了主物以外,應及於從物。至於主物之成分,不是物,僅是主物的一部分而已。

(A)B屋抵押權設定後,甲於B屋上增建無獨立出入口之頂樓,無獨立性,因此僅為B屋之成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B)B屋抵押權設定前,甲於B屋旁增建有獨立出入口之車庫,有獨立性,因此非B屋之成分,又其常助B屋之效用(給住B...

【評論主題】6 債務人甲所有之抵押物上,設有擔保乙 200 萬元債權之第一次序抵押權、丙 120 萬元債權之第二次序抵押權及丁 50 萬元債權之第三次序抵押權。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乙將其第一次序之

【評論內容】

  民法第87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人得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學說上稱相對拋棄。

  本題,甲所有之抵押物上,設有擔保乙200萬元債權之第一次序抵押權、丙120萬元債權之第二次序抵押權及丁50萬元債權之第三次序抵押權。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則乙、丁按其債權比例分配受償金額,亦即200萬:50萬 = 4:1。須注意者為上開但書之規定,丙之利益不受影響。

  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乙未相對拋棄前,乙受償200萬元,丙100萬元,丁0元。乙相對拋棄後,丙仍得其分配100萬元,不受影響。乙、丁則將所剩餘之...

【評論主題】2 A 公司董事長甲於 5 月 1 日上午告訴其助理乙致函於丙,表示願以一億元購買其工廠。乙於 5 月2 日上午發信,信於 5 月 4 日到達丙處。經查,甲於 5 月 2 日晚上心肌梗塞死亡,丙於 5

【評論內容】

  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本題,助理乙代為發購買工廠之信,信於5月4日達到丙處,依民法第95條1項前段之規定,發生效力。又依民法第95條2項規定,助理乙代為發出購買工廠之通知後,甲死亡,此購買工廠之意思表示,不因甲死亡失其效力。丙於5月6日函覆A公司為承諾,此信函亦於到達A公司時,發生效力。

  欲購買工廠者為A公司,其董事長甲依民法第27條第2項前段,對外代表A公司。因此買賣契約雙方當事人為A公司、丙。而今雙方意思合致,A公司之意思表示有效、丙之意思表示有效,買賣契約因而成立。

本人保證以上答案值得參考,其他本人寫過的答案亦值得參考。並且絕非抄襲三民輔考網頁、絕非單純剪貼法條,如以上述兩樣方式而得高讚數,我將立刻刪除答案,並公開道歉。另外,答案有誤請指正,本人虛心修正。

【評論主題】6 債務人甲所有之抵押物上,設有擔保乙 200 萬元債權之第一次序抵押權、丙 120 萬元債權之第二次序抵押權及丁 50 萬元債權之第三次序抵押權。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乙將其第一次序之

【評論內容】

  民法第87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人得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學說上稱相對拋棄。

  本題,甲所有之抵押物上,設有擔保乙200萬元債權之第一次序抵押權、丙120萬元債權之第二次序抵押權及丁50萬元債權之第三次序抵押權。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則乙、丁按其債權比例分配受償金額,亦即200萬:50萬 = 4:1。須注意者為上開但書之規定,丙之利益不受影響。

  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300萬元,乙未相對拋棄前,乙受償200萬元,丙100萬元,丁0元。乙相對拋棄後,丙仍得其分配100萬元,不受影響。乙、丁則將所剩餘之...

【評論主題】1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屬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賴以存立基礎之基本原則或規定?(A)民主共和國原則 (B)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之規定(C)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 (D)

【評論內容】

  此處要提的是當時的狀況。釋字499內容,大家一查便知,不贅述。

  當時國民大會以增修條文方式,第五次修憲,有爭議的內容是國民大會告訴大家,給這屆國民大會成員延長一年的任期,然後把他們會把國民大會這個機關廢除。也就是告訴大家,你們再給我們一年的錢,然後我們自殺給你們看。於是釋字499就此出現,內容大意為「第五次修憲違憲!」

  解釋文第二段內容提到,「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正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評論主題】10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之見解,下列何者非屬於修憲之界限?(A)保障人民權利 (B)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改變 (C)民主共和國原則 (D)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評論內容】

釋字499的背景是國民大會第5次修憲,爭議內容為國民大會任期延長一年,然後廢除國民大會。等於是告訴大家,你們再給我們1年的錢,然後我們自殺給你們看。於是釋字499出爐。

雖然立法自由,但憲法本文的原則不可破壞,也就是本題的A、C、D選項。人民授權給國民大會就是那幾年,若國民大會可自由延長任期,以上三原則就被破壞了。所以修憲不能侵害到這些原則。

至於B選項,沒特別有什麼原則來要求,立法者可自由修改。

【評論主題】24 民法有關繼承人自行為限定責任之償還債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成年繼承人於償還債務時,如害及優先債權人之利益,即應負賠償之責(B)繼承人自行為限定責任之償還債務程序,無需主動開具遺產清冊

【評論內容】

一、

民法第1162-2條第5項明文規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二、

民法第1162-2條第5項之立法理由如下:

繼承人未依第 1162-1 條 規定為清償,致債權人有受領逾比例數額之情形時,該債權人於其債權範圍內受領,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自無不當得利可言,故增訂第 4 項,明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逾比例受領之數額,以期明確。

三、

上述黃色字體部分,應改為「第5項」,而立法理由明確指出,債權人雖然不當受領,但在他的債權內,他本來就應該要被償還那麼多錢。

舉例來說,甲欠乙100萬元,雖然因為甲死了、錢不夠還,只能依比例分到60萬元。但甲的兒子丙,硬是還乙100萬元,這並非沒有理由,因為甲真的欠乙100萬元啊!既然乙有法律上的原因拿這100萬元,當然就不能說它不當得利、要他還丙錢。

【評論主題】14 甲是 A 地所有人,乙是 B 地所有人,A 地與 B 地相鄰,甲在 A 地蓋 C 屋,C 屋越界,部分座落於 B 地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見到甲,笑說沒關係,二個月後乙後悔,乙仍得向甲

【評論內容】

回樓上,法院有可以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可以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的權限。

這個權限不用任何人主張,是法院的權限,意思就是說原告、被告都不提,法院也可以主動提出來。

【評論主題】2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其輔助人同意,向乙借用腳踏車作為代步工具,乙欣然允諾,並交付腳踏車於甲。甲、乙間之腳踏車借貸行為,其效力如何?(A)有效(B)無效(C)得撤銷(D)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

其實我覺得這個有爭議要是本題的腳踏車破百萬就應該符合民法第15-2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其他重要財產之借貸」也就應該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那麼這題答案就會因為民法第15-2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79條之規定,變成效力未定了。

【評論主題】23 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A)胎兒一律不得繼承(B)被繼承人父母之繼承順序,優先於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C)被繼承人之女婿亦為法定繼承人(D)被繼承人之配偶之繼承順序一律同被繼承人之父母

【評論內容】

(A)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7條,定有明文。因此,若將來胎兒非死產,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可以繼承遺產。

(B)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之遺產繼承順位,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故父母之繼承順序,優先於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C)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被繼承人之女婿不在順位範圍內。

(D)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是配偶+順位,不管是第幾順位,配偶原則上有繼承權。

【評論主題】36.甲忌妒乙即將步入禮堂,故意破壞乙去世母親留下之玉鐲,致乙因此悲痛萬分。有關乙精神上痛苦之賠償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需乙之精神損害達到重大程度,才可以請求賠償(B)乙得請求甲賠償(C)乙依

【評論內容】

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財產上的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不得請求。

非財產之損害賠償:財產上的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也可請求。(民法192條、民法194條、民法193條、民法195條)

【評論主題】50.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2人,甲生前贈予乙創業基金100萬元、丁結婚禮金80萬元,另在丙學成歸國時,贈與其60萬元。甲死亡後留下遺產600萬元,試問丙能繼承多少遺產?(A) 200萬元(B) 2

【評論內容】

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贈與,須加入應繼遺產之計算

因此甲死亡時,應繼遺產應為600+100+80=780萬元

丙學成歸國所得之贈與,不在計算之列。

780萬元按民法1138條、1144條之規定

應均分給乙、丙、丁

故3人各得260萬元整。(此為丙之所得,故答案為C)

值得一提的是,因乙營業受贈已有100萬元,故乙只能再受分配160萬元。

丁結婚受贈已有80萬元,故丁只能再受分配180萬元。

【評論主題】49.甲為上台表演,向乙借禮服一套,下列何者為非?(A)甲為他主占有人(B)乙為占有輔助人(C)甲為直接占有人(D)乙為所有人

【評論內容】

他主占有人:物是他人的,而目前被自己占有。

占有輔助人:寵物店店員幫店長牽狗去散步,此店員是占有輔助人,店長是直接占有人,客戶是間接占有人。

                     占有輔助人相當於占有人之手腳。

直接占有人:直接占有著物,不一定是所有權人。

間接占有人:物交付給直接占有人了,通常是所有權人。

【評論主題】48.甲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有財產800萬元。其繼承人共3人,分別為配偶乙及父母丙丁。甲以遺囑贈與其兄長戊200萬元,乙之特留分數額為何?(A) 100萬元(B) 150萬元(C) 200萬元(D) 4

【評論內容】

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有配偶+順位,亦即乙+第二順位丙、丁

配偶乙在此情況下,應繼分為1/2,丙、丁各為1/4

而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2,故應為應繼遺產800萬元之1/4,200萬元整。

【評論主題】46.有關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A)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B)地上權人如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評論內容】

民法第837條: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民法第850條之4第1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

【評論主題】45.下列何者不是物權之特性?(A)追及性(B)排他性(C)優先性(D)相對性

【評論內容】

追及性:Ex. 抵押權一直跟著該不動產,儘管已將該不動產讓與他人,該不動產上仍有此一抵押權之設定。

排他性:Ex. 不動產上設定農育權,即不可再設定農育權於第三人。

優先性:Ex. 將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若再設定其他物權,則將來抵押權優先於其他物權,得以優先考量。

相對性:此乃債權之特性,只能夠對相對人主張。Ex. 買賣契約只對雙方當事人有效。

【評論主題】44.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此種交付方式稱為? (A)現實交付(B)占有改定(C)簡易交付(D)指示交付

【評論內容】

現實交付:最基本的交付方式,直接將動產現實移轉予受讓人。

占有改定:物已經要給別人了,但自己仍有使用之需要,於是訂定契約,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簡易交付:物因故已由受讓人占有,此時只須雙方有「讓與合意」,物即為簡易交付。

指示交付:意即返還請求權之讓與。第三人占有動產,於是讓與人將返還請求權讓予受讓人,因此受讓人得以向第三人請求返還該物。

【評論主題】37.下列關於民法行為能力的敘述,何者正確?(A)女性必須年滿20歲,才有結婚能力(B)必須年滿16歲,才有遺囑能力(C)男性必須年滿18歲,才有訂婚約之能力 (D) 8歲以下之兒童,均無行為能力

【評論內容】

民法第1186條2項但書:未滿16歲,不得為遺囑。

反面解釋:滿16歲,得為遺囑。

配合1186條2項前段: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

因此,只要滿16歲,有完全的遺囑能力。

(A)女性滿15歲有訂婚能力,滿16歲有結婚能力。

(C)男性滿17歲有訂婚能力,滿18歲有結婚能力。

(D)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7-20歲有限制行為能力。滿20歲有完全行為能力。

【評論主題】35.關於使用借貸契約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無償、諾成、要式契約(B)有償、諾成、不要式契約(C)有償、要物、要式契約(D)無償、要物、不要式契約

【評論內容】

民法464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之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因此,使用借貸是要物、無償契約。

此條規定又無特定限制形式(Ex.書面、登記...等),因此,是「不要式契約」。

【評論主題】34.甲授權乙為其承租汽車,乙家中恰有平日不需使用之車輛,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乙便以甲之名義與自己訂定為期一年之租賃契約。則此一租賃契約效力為何?(A)自始有效(B)自始無效(C)甲得撤銷該契約(D)

【評論內容】

民法106條:

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

例外:

1、得本人之許諾。(本題之考點,若為本人之允許,即有效;本人不允許即無效。因此效力未定)

2、專履行債務者。

題外話:

民法106條之例外:父自己代理贈予給未滿7歲之子女。

因未滿7歲之子女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75條,須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

而父親贈與未滿7歲之子女之自己代理行為,無法得到本人之許諾。(因本人之許諾無效)

故依民法106條之規定,理當無效。

然此條規定旨在保障未成年女子之利益,此種例外情形只是純獲利益,無須加以限定。

故最高法院將此條規定「目的性限縮」解釋

例外的將此種情形排除民法106條之適用。

【評論主題】33.關於時效取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5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B)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登記之不動產10年,即取得該不動

【評論內容】

民法768條:動產之惡意取得時效,10年。

民法768-1條:動產之善意取得時效,5年。

民法769條:不動產之惡意取得時效,20年。(僅取得登記權)

民法770條:不動產之善意取得時效,10年。(僅取得登記權)

【評論主題】32.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雖不得代理,但得聲請法院為子女選任:(A)職務代理人(B)特別代理人(C)指定監護人(D)委託監護人

【評論內容】

民法第1086條2項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評論主題】31.甲脅迫乙,將其所有之汽車廉價出售予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因丙非為脅迫之人,乙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B)僅於丙明知甲脅迫乙時,乙始得撤銷意思表示(C)丙可得而知甲脅迫乙時,乙始得撤銷意思表示

【評論內容】

民法92條1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民法92條2項: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撤銷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評論主題】30.甲在其所有之A地上建有B屋,一日因需錢孔急而單獨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向乙借款200 萬元。嗣後乙實行抵押權,A地由丙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A地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B)A地拍賣

【評論內容】

設定抵押權於乙時,A地上就已經有B屋存在了。

而丙拍定A地時,也已經知道A地上建有B屋。

因此,民法不特地保護已知情的丙(如果丙不願意,可以一開始就不要參與A地之拍賣)。

【評論主題】29.下列何種情形不成立不當得利?(A)大廈管委會依法定職務利用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共同使用部分(B)甲違背公用地役關係,無權占有乙之土地擺攤營業(C)未合法徵收私人土地而逕予占用(D)丙出租土地予

【評論內容】

A選項都講「依法定職務」來利用共同使用部分了,當然不成立不當得利。

民法179條之不當得利構成要件:

1、無法律上之原因受利益。

2、他人受有損害。

3、前2項有因果關係

法律效果:應返還其利益。

【評論主題】28.請問下列何者係「物」之重要成分?○1 房屋的樑柱○2 腳踏車的警鈴○3 土地上種植的竹木○4 汽車的備用輪胎(A) 1. 2.(B) 1. 3.(C) 2. 4.(D) 3. 4.

【評論內容】

物之重要成分,是為不可分離或分離所費過鉅。(選項1、3)

易言之,若能輕易分離者,就不是物之重要成分,僅為普通成分,得獨立為權利客體。(選項2、4)

民法第68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依上開規定,從物要件有四:

一、為獨立之物,非主物之成分。

二、與主物同屬於一人。

三、經濟上常助主物之效用。

四、非交易上有特別習慣。

【評論主題】27.甲、乙雙方約定,如乙今年考上律師,甲就將A屋免費借乙使用,供乙開業。此種附款為?(A)期限(B)負擔(C)停止條件(D)解除條件

【評論內容】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就產生效力。(民法第99條1項)

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就失去效力。(民法第99條2項)

題外話:民法第99條3項:廢話。當事人之契約,若不違背公序良俗、強制規定、禁止規定,即優先於民法為適用。

【評論主題】26.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 承攬報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2年2 運送費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1年3 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5年4 贍養費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2年(A) 1. 4.(B) 2. 4.(C) 1.

【評論內容】

民法125條:消滅時效原則上15年。

民法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其他一年以下之定期給付債權,消滅時效5年。

民法127條:娛樂場所費用、運送費、租賃動產為營業之租價、看診費、律師費、商人商品之代價,消滅時效2年。

通常錢愈少的,時效就愈短暫。

【評論主題】5.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何種行為時,不需經輔助人同意?(A)購買自行車 (B)與鄰居訴訟(C)購買房地產 (D)出租房屋以收取租金

【評論內容】

受輔助宣告之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類似,但仍有不同之處,民法第15-2條規定如下: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之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為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所以原則上,受輔助宣告人不用得到輔助人的同意,只有以上七款行為,才要得到輔助人的同意。

與限...

【評論主題】5 甲無權占有丙之A屋,而將A屋出租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非房屋所有人,甲乙間租賃契約無效 (B)甲乙間租賃契約有效(C)甲乙間租賃契約須得到丙的同意始能生效 (D)丙為所有人,租賃契約在

【評論內容】契約不以有無處分權為必要販賣、租賃他人之物之契約均為有效易言之,契約內容是否能履行,跟契約成不成立,是兩件事。

【評論主題】23.下列有關稱謂之用法何者正確?(A)賢喬梓:對他人兄弟的尊稱 (B)賢伉儷:對他人夫婦之尊稱(C)連襟:姊妹的丈夫彼此互稱 (D)賢昆仲:對他人子女之尊稱(E)妯娌:姑嫂之間相互的稱呼

【評論內容】

(A)賢喬梓:對他人父子的尊稱

(B)賢伉儷:對他人夫婦之尊稱 

(C)連襟:姊妹的丈夫彼此互稱 

(D)賢昆仲:對他人兄弟之尊稱,又稱賢昆玉

(E)妯娌:兄弟的妻子彼此互稱 

【評論主題】15 甲為處理向乙購買一棟大樓之糾紛,便概括委任丙律師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若丙欲向乙起訴請求交付該棟大樓,須有甲之特別授權 (B)若丙欲與乙就該棟大樓爭議和解,須有甲之特別授權 (C)乙因處

【評論內容】

(D) 得隨時「終止」 第 534 條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

【評論主題】25 甲死亡時,遺產有 A 地(價值 100 萬元),並對乙銀行負債 40 萬元,此外並留有遺囑,遺贈同居人丙30 萬元。甲之繼承人子女丁、戊,為清償債務、交付遺贈,將 A 地以 100 萬元變賣,並

【評論內容】

A地價值100萬元理應扣除賣出的相關費用10萬元

再以剩餘金額對乙銀行清償40萬元

因此遺產得以開始分配之金額為100-10-40 = 50萬元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同居人並沒有特別說是配偶,因此真正的繼承人只有子女丁、戊

民法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丁、戊對於50萬元遺產之分配,按此條規定,應平均繼承,也就是每人25萬元

但為了交付遺贈,應先保留丁、戊之特留分

民法1223條第一款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所以特別保留給丁的遺產為25/2 = 12.5...

【評論主題】11 甲、乙約定,下個月 1 日起甲以年利率 6%之利息向乙借款 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乙約定,在乙尚未交付 100 萬元之前,乙得隨時無條件撤銷該約定(B)若甲、乙未約定借款之返

【評論內容】

(C) 民法477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評論主題】16 甲將其所有之 A 不動產讓與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卻將 A 不動產交付予丙。另甲將其所有之汽車 B 讓與丁,但尚未交付。在此情形,下列關於 A、B 之所有權歸屬之敘述,何者正確?(A) A

【評論內容】

民法 761第一項前段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汽車B並沒有交付出去,所以所有權還是在甲

民法 758第一項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不動產A雖然交付給丙,但沒有登記給丙,所以不生效力,所有權還是在乙

【評論主題】19 關於未成年之監護,其監護人執行職務之限制,下列何者錯誤?(A)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執行監護職務(B)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C)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代為處分受監護人之動產(

【評論內容】

(A) 民法第1100條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B) 民法第1102條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C) 民法第1101條第一項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反面解釋的話,就是為受監護人之利益,還是可以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D) 民法第1101條第二項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評論主題】21 甲向乙借款,以其所有之 A 屋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下列何種情形,該抵押權因混同而消滅?(A)乙於其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與甲訂立契約,取得 A 屋之所有權(B)乙於其債權清償期屆滿後,依強

【評論內容】

混同:

民法 344 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4 甲某日騎乘其新購買之 A 車,在路上被乙公司之公車司機丙不慎擦撞,A 車毀損,甲亦受傷。關於甲對乙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應先催告乙修復 A 車,逾期不修復,甲始得對乙請求支出修

【評論內容】

(B)甲請求之 A 車修復費用,以新品更換時應該予以折舊

第 213 條 第一項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既已回復原狀為原則,以新品更換顯然是為該車增值,理當折舊

【評論主題】6.碳與氧可形成兩種不同的化合物,這兩種化合物中碳和氧的質量比不同。若將碳 的質量固定時,兩化合物中氧的質量之間成一簡單整數比,此稱為倍比定律。下列 各組物質,何者符合倍比定律? (A)c60、C80

【評論內容】

倍比定律是強調2種元素,組成不同化合物時的狀況。

因此,只要考慮由2種元素,組成不同化合物之選項即可。

故答案只能選(B)

【評論主題】2.下列哪一物質有固定的沸點? (A)汽油(B)高粱酒(C)血液(D)食鹽(E)牛 奶。

【評論內容】物質分成純物質、混合物區分依據是「有無固定的性質」,例:熔點、沸點

(A)汽油,是多種有機化合物混合而成,無固定沸點。(B)高粱酒,是酒、水、香料的混合物,無固定沸點。(C)血液,是血球、血漿的混合物,無固定沸點。(D)食鹽,是氯化鈉,是化合物,是純物質,有固定沸點。(E)牛 奶,是奶的成分配上水的混合物,無固定沸點。

【評論主題】4.一混合物經濾紙色層分析後,結果如右圖。若各成分與濾紙間的作用 力為F1,各成分與展開液間的作用力為F2,則混合物中的哪一種成 分之的(F1―F2)值最大? (A)甲(B)乙(C)丙(D) 丁(E)

【評論內容】

與濾紙作用力大者,無法移動到高處。

與展開液作用力小者,當展開液被濾紙吸上高處時,也無法將其帶上高處。

此題要選出(F1 - F2)值最大,亦即選出「與濾紙作用力大、與展開液作用力小」者,也就是選出最低位置者,故為甲。

【評論主題】23 設甲男於民國 103 年 7 月間死亡,有繼承人二人為 A、B。A、B 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102 年 2 月間,甲贈與 150 萬元予 A,103 年 2 月間,甲贈與 150 萬元予 B,甲

【評論內容】

民法第1148-1條 第一項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n其所得遺產。

民法第1162-1條 第一項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n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n,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A)應為300+150+150=600萬元

(B)民法第1148-1條第一項定有明文,2年內之財產贈與,視為其所得遺產

(C)民法第1162-1條第一項後段「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遺產總額為600萬元,3位債權人之債務金額比為300萬:300萬:300萬,故分別償還200萬元予乙、丙、丁。

(D)同上

【評論主題】23 民法有關遺產分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為保障被繼承人分配遺產之意願,其得以遺囑永久禁止分割(B)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不得分割遺產(C)遺產分割後,繼承人按所得部分,對於他繼

【評論內容】

(A)民法第1165條第二項,以10年為限

(B)民法第1166條第一項,保留胎兒應繼分,才可分割遺產

(C)民法第1168條,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D)民法第1164條前段,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評論主題】四、梅特卡菲定律(另譯梅特卡夫定律,Metcalfe’ s Law)指出:網路的實用性與使用者數目的平方成正比。則依其背後理論:「網路外部性效果」來看,使用者愈多這件事,對原來的使用者而言,其效用比起

【評論內容】

土地法34-1條第一項(多數決)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n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n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此條僅適用於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亦即僅適用於不動產。

(B)、(C)選項均只提到「共有物」,若為動產即不適用多數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