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liya Tzeng】評論
民法106條: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例外:1、得本人之許諾。(本題之考點,若為本人之允許,即有效;本人不允許即無效。因此效力未定)2、專履行債務者。題外話:民法106條之例外:父自己代理贈予給未滿7歲之子女。因未滿7歲之子女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75條,須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意思表示。而父親贈與未滿7歲之子女之自己代理行為,無法得到本人之許諾。(因本人之許諾無效)故依民法106條之規定,理當無效。然此條規定旨在保障未成年女子之利益,此種例外情形只是純獲利益,無須加以限定。故最高法院將此條規定「目的性限縮」解釋例外的將此種情形排除民法106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