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甲是 A 地所有人,乙是 B 地所有人,A 地與 B 地相鄰,甲在 A 地蓋 C 屋,C 屋越界,部分座落於 B 地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見到甲,笑說沒關係,二個月後乙後悔,乙仍得向甲主張所有物返還
(B)甲即使故意越界,乙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即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C屋
(C)屋座落於 B 地上的部分,倘為狗舍,乙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仍得請求移去狗舍
(D)甲如因重大過失而越界,乙如知其越界並即提出異議,乙請求移去或變更C屋時,法院依法必須准許其請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0),B(1),C(2),D(3),E(0)

用户評論

Applet】評論

請問D選項為何錯?謝謝

Ziliya Tzeng】評論

回樓上,法院有可以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可以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的權限。這個權限不用任何人主張,是法院的權限,意思就是說原告、被告都不提,法院也可以主動提出來。

阿吉】評論

請教ZT兄,C的答案,沒說甲是故意或重大過失,就直接主張他是故意或重大過失,所以不論有沒有立即表答異議,均可拆屋。這樣好像怪怪的

Prudence Chen】評論

(C)59年台上字第1799號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謂越界建築,其建築物必為房屋,苟屬非房屋構成部分之牆垣、豬欄、狗舍或屋外之簡陋廚廁,尚不能謂有該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