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評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0條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C)第30條經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A)第27條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現役軍人。(B)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三、具有外國國籍者。(D)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
【一定要上榜】評論
想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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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