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 Jie Deng】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 (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第 13 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n效力。第 14 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n。第 16 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n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第 19 條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n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規定。第 22 條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n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n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n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第 23 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n關公告之。
【沈靜文】評論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Red Tea Wang】評論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