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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7條(累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A) (C)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第48條(裁判確定後發覺累犯之處置)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49條(累犯適用之除外)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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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_chu_za】評論
(C) 受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再犯故意或過失之罪 (X)要件 : 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過失" 沒有
【SR L】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 775 號 【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8年2月22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05122號解釋爭點一、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其一律加重本刑,是否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二、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有關累犯更定其刑部分,是否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解釋文1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