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提案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繼續 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股份之股東,始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B)股東所提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C)股東提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D)公司負責人違法未將股東提案列入議案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5556
統計:A(35),B(7),C(16),D(5),E(0)

用户評論

g】評論

《公司法》第172條之1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A)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C)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B)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D)

。。。。】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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