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生】評論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4條第二項規定: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甲賤賣房屋是歸責於甲但不關乙的事甲之財產為600萬房屋+200萬元土地+20萬精神損害賠償(不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乙之財產為0所以離婚後乙女可向甲請求價值600萬房屋+200萬元土地的一半為400萬元
【peggy030】評論
第1030-3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I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第1030-4條(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算之計價基準)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本案甲是為減少剩餘財產分配,所以將房子賤賣,依§1030-3 I 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而依§1030-4 II 價值以處分時為準,即600萬元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樓上謝謝!
【Joana Lin】評論
20萬不用分嗎?
【windy10633】評論
精神上損害賠償的20萬不用分(600+200)/2=400
【asd5711138】評論
民法1030-120萬的精神賠償 (慰撫金)不可作為剩餘財產的分配請求有錯請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