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ein_地特三等上榜】評論
教師為授課或製作教材而另行重製他人的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6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重製權的行為。教師如須將教材上傳網路,應事先向出版社取得授權為宜,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from 智慧財產局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5&ctNode=7561&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