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甲與乙共同殺害甲父。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純正身分犯
(B)乙為不純正身分犯
(C)甲、乙為共同正犯,均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D)甲、乙為共同正犯,乙科普通殺人罪之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4898
統計:A(23),B(2),C(2),D(22),E(0)

用户評論

沈靜文】評論

第31條(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abreat005】評論

純正特別犯行為人的資格需在於創設刑法 例如刑法122只有公務員才能成立本罪 非公務員根本不可能成立 因身分關係 而創設此法條來處罰受賄之公務員 故為純正特別犯 不純正特別犯雖然兒子有特定身分 但殺人有271之條文而272為加重或減輕之要件 故為不純正之特別犯 最簡單的分辨 純正→有罪.無罪 不純正→加重.減輕 yahoo知識家共同正犯,必以共同實施或分擔實施一部之人為限。所謂實施,即實行犯罪構成要素之行為已達於著手之程度而言,若僅於事前參與計劃,而予以相當之助力者,祇應論以事前幫助之從犯。從犯的情況(1)提供場地討論(2)提供方法意見 (3)提供金錢資助討論後未參與行為的實施或是聯絡

。。。。】評論

A錯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