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靜文】評論
第31條(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abreat005】評論
純正特別犯行為人的資格需在於創設刑法 例如刑法122只有公務員才能成立本罪 非公務員根本不可能成立 因身分關係 而創設此法條來處罰受賄之公務員 故為純正特別犯 不純正特別犯雖然兒子有特定身分 但殺人有271之條文而272為加重或減輕之要件 故為不純正之特別犯 最簡單的分辨 純正→有罪.無罪 不純正→加重.減輕 yahoo知識家共同正犯,必以共同實施或分擔實施一部之人為限。所謂實施,即實行犯罪構成要素之行為已達於著手之程度而言,若僅於事前參與計劃,而予以相當之助力者,祇應論以事前幫助之從犯。從犯的情況(1)提供場地討論(2)提供方法意見 (3)提供金錢資助討論後未參與行為的實施或是聯絡
【。。。。】評論
A錯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