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 Jie Deng】評論
民法第二一八條之一規定:「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例如甲借某自行車給乙,因乙的過失,該車被丙所盜。在此情形,甲得向乙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並得向丙請求返還該車(第七六七條)。
【沈靜文】評論
(A)代償請求權:民法第225條___不可歸責債務人得給付不能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給付不能時,債務人免給付義務,若因此給付不能之事由,債務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 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權利(B)代位權:民法第242條___債務人怠於行使,負遲延責任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C)讓與請求權:民法第218-1條___關鍵字:讓與基於物或權利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權 關於物與權力的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