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民法有關繼承人自行為限定責任之償還債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成年繼承人於償還債務時,如害及優先債權人之利益,即應負賠償之責
(B)繼承人自行為限定責任之償還債務程序,無需主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C)繼承人於償還債務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D)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金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2),C(2),D(0),E(0)

用户評論

林心彤】評論

不好意思我有查法條了,但還是不理解為什麼(D)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金額 ?

Ziliya Tzeng】評論

一、民法第1162-2條第5項明文規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二、民法第1162-2條第5項之立法理由如下:繼承人未依第 1162-1 條 規定為清償,致債權人有受領逾比例數額之情形時,該債權人於其債權範圍內受領,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自無不當得利可言,故增訂第 4 項,明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逾比例受領之數額,以期明確。三、上述黃色字體部分,應改為「第5項」,而立法理由明確指出,債權人雖然不當受領,但在他的債權內,他本來就應該要被償還那麼多錢。舉例來說,甲欠乙100萬元,雖然因為甲死了、錢不夠還,只能依比例分到60萬元。但甲的兒子丙,硬是還乙100萬元,這並非沒有理由,因為甲真的欠乙100萬元啊!既然乙有法律上的原因拿這100萬元,當然就不能說它不當得利、要他還丙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