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彤】評論
不好意思我有查法條了,但還是不理解為什麼(D)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金額 ?
【Ziliya Tzeng】評論
一、民法第1162-2條第5項明文規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二、民法第1162-2條第5項之立法理由如下:繼承人未依第 1162-1 條 規定為清償,致債權人有受領逾比例數額之情形時,該債權人於其債權範圍內受領,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自無不當得利可言,故增訂第 4 項,明定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逾比例受領之數額,以期明確。三、上述黃色字體部分,應改為「第5項」,而立法理由明確指出,債權人雖然不當受領,但在他的債權內,他本來就應該要被償還那麼多錢。舉例來說,甲欠乙100萬元,雖然因為甲死了、錢不夠還,只能依比例分到60萬元。但甲的兒子丙,硬是還乙100萬元,這並非沒有理由,因為甲真的欠乙100萬元啊!既然乙有法律上的原因拿這100萬元,當然就不能說它不當得利、要他還丙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