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司法院大法官因人民聲請釋憲而作出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於該期限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即得以該解釋為據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B)檢察總長針對聲請人之原因案件依據該解釋得提起非常上訴
(C)法院對原因案件之救濟不得以系爭法令於期限內仍有效為由駁回
(D)司法院大法官不得於解釋中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77358
統計:A(23),B(4),C(6),D(20),E(0)

用户評論

Schein_地特三等上榜】評論

釋字第 741 號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A),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B);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C)。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D)。

感謝不販賣詳解的摩友】評論

釋字第 725 號 【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A),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B);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C)。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