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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30 下列何者屬於憲法未明文保障,由大法官解釋所承認的基本權利?(A)平民不受軍事審判的權利 (B)性行為自由 (C)秘密通訊自由 (D)出版自由

【評論內容】憲法第22條保障權利有 689 (一般行為自由 )、664 (人格權) 、712(收養子女)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603 (隱私權)、554 (性行為自由)、656 (名譽權)、576(契約自由)、362 (婚姻自由)、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5 司法院大法官因人民聲請釋憲而作出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於該期限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即得以該解釋為據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B)檢察總長針對聲請人之原因案件依據該解釋

【評論內容】

釋字第 725 號 【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A),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B);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C)。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

【評論主題】7 關於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消滅時效之規定,已登記不動產之回復請求權,亦有適用(B)一般消滅時效期間,乃 20 年(C)請求權因其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D)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請求權,

【評論內容】

(C)請求權因其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民法第144第一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因此,消滅時效經過後,請求權仍未消滅,但法律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若債務人對債權人之請求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即應駁回債權人之請求。

【評論主題】19 甲男、乙女為夫妻,生一子 A 及一女 B;設甲、乙離婚後,乙與丙男結婚,乙與丙生一女 C。A、B、C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 C 無親屬關係(B) A 與 C 如結婚,

【評論內容】

依題意,甲乙結婚生一子A及一女B,後甲乙離婚

               乙與丙再婚生一女C,則ABC為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A)正確

(B)A與C結婚依民法983為無效(C)A 與 C 為二親等旁系血親

(D)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係原則上是姻親,所以B 與丙有親屬關係

【評論主題】21 乙將其所有之 A 筆記型電腦設定質權於甲,甲因不當使用致該電腦故障,送請善意之丙修繕。因修繕費用甚高,甲無力支付,A 電腦遭丙留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對甲得主張對 A 有留置權,但丙對乙

【評論內容】

(A)民法第928條第二項,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丙是善意

(B)民法第928條是法定的擔保物權,所以在質權與留置權並存的情況下,以法定的留置權為優先

(C)理由同上

(D)參考網路上答案:民法§898規定:「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可知(D)之論述「甲喪失質物之占有,其質權因而消滅」係屬錯誤。

其他選項的網路解答:

(一)留置權為物權得對不特定多數人主張權利,故對甲乙主張之,可知(A)之論述係屬錯誤。

(二)質權性質為融資性擔保物權,而留置權為費用性擔保物權,費用性擔保物權於「修...

【評論主題】6.Is Jessie b___g a pie? It smells(聞起來)good.

【評論內容】分割遺產方法

分割遺產方法意義為何?

按遺產之分割,固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之,惟應繼分僅為權利義務比率,遺產應如何分割歸屬於各繼承人,其方法有依被繼承人之遺囑指定分割、依繼承人協議分割及法院裁判分割三種方式,基此,遺產分割訴訟類型因上述分割方法之不同,計有下列三種類型:(一)繼承人依被繼承人之指定分割遺產之遺囑對其他共同繼承人提起履行分割遺產之訴,(二)繼承人本於分割遺產之協議契約,對其他共同繼承人提起履行分割遺產之訴;(三)因繼承人不能協議分割遺產時,訴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之訴(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來源:http://sf-familyheritagelawyer.com/newsdetail_3_97.html

【評論主題】6.Is Jessie b___g a pie? It smells(聞起來)good.

【評論內容】分割遺產方法

分割遺產方法意義為何?

按遺產之分割,固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之,惟應繼分僅為權利義務比率,遺產應如何分割歸屬於各繼承人,其方法有依被繼承人之遺囑指定分割、依繼承人協議分割及法院裁判分割三種方式,基此,遺產分割訴訟類型因上述分割方法之不同,計有下列三種類型:(一)繼承人依被繼承人之指定分割遺產之遺囑對其他共同繼承人提起履行分割遺產之訴,(二)繼承人本於分割遺產之協議契約,對其他共同繼承人提起履行分割遺產之訴;(三)因繼承人不能協議分割遺產時,訴請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之訴(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來源:http://sf-familyheritagelawyer.com/newsdetail_3_97.html

【評論主題】25 司法院大法官因人民聲請釋憲而作出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於該期限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即得以該解釋為據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B)檢察總長針對聲請人之原因案件依據該解釋

【評論內容】

釋字第 725 號 【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A),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B);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C)。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

【評論主題】13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若標的物因債務人行為而滅失,則下列何者所負責任,係抽象輕過失責任?(A)贈與人 (B)租賃物因失火而滅失時,承租人(C)無償寄託之受寄人 (D)有償委任之受

【評論內容】

(A)第410條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B)第434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

(C) 第590條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無償),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D)第535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

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評論主題】28 無須經立法院之三讀程序者,為下列何者?(A)法律之修正 (B)法律之停止適用(C)法律之恢復適用 (D)法律定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

【評論內容】

中標法第22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中標法第23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評論主題】28 無須經立法院之三讀程序者,為下列何者?(A)法律之修正 (B)法律之停止適用(C)法律之恢復適用 (D)法律定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

【評論內容】

中標法第22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中標法第23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評論主題】7 關於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消滅時效之規定,已登記不動產之回復請求權,亦有適用(B)一般消滅時效期間,乃 20 年(C)請求權因其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D)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請求權,

【評論內容】

(C)請求權因其消滅時效完成而消滅

民法第144第一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因此,消滅時效經過後,請求權仍未消滅,但法律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若債務人對債權人之請求提出n時效抗辯,法院即應駁回債權人之請求。

【評論主題】28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法規之生效方式:(A)公布 (B)發布 (C)下達 (D)送達

【評論內容】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4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第7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評論主題】19 甲男、乙女為夫妻,生一子 A 及一女 B;設甲、乙離婚後,乙與丙男結婚,乙與丙生一女 C。A、B、C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與 C 無親屬關係(B) A 與 C 如結婚,

【評論內容】

依題意,甲乙結婚生一子A及一女B,後甲乙離婚

               乙與丙再婚生一女C,則ABC為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A)正確

(B)A與C結婚依民法983為無效(C)A 與 C 為二親等旁系血親

(D)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係原則上是姻親,所以B 與丙有親屬關係

【評論主題】21 乙將其所有之 A 筆記型電腦設定質權於甲,甲因不當使用致該電腦故障,送請善意之丙修繕。因修繕費用甚高,甲無力支付,A 電腦遭丙留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對甲得主張對 A 有留置權,但丙對乙

【評論內容】

(A)民法第928條第二項,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丙是善意

(B)民法第928條是法定的擔保物權,所以在質權與留置權並存的情況下,以法定的留置權為優先

(C)理由同上

(D)參考網路上答案:民法§898規定:「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可知(D)之論述「甲喪失質物之占有,其質權因而消滅」係屬錯誤。

其他選項的網路解答:

(一)留置權為物權得對不特定多數人主張權利,故對甲乙主張之,可知(A)之論述係屬錯誤。

(二)質權性質為融資性擔保物權,而留置權為費用性擔保物權,費用性擔保物權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