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依民法規定,關於留置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
(B)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僅通知債務人即可
(C)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規定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D)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為債務之清償,已提出相當之擔保者,債權人之留置權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449
統計:A(19),B(284),C(32),D(11),E(0)

用户評論

感謝不販賣詳解的摩友】評論

(A (B) (C)第936條(D)第937條

Wazowaski】評論

第 936 條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